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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範文(詳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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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範文(詳細版)

 

  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

1、企業核心文化:誠信立足天下,品質引領未來。2、企業基本目標:身心健康,質量可靠。

3、企業精神觀:虛心接受,刻苦追求,尊重他人,集體奮鬥。

4、本公司爲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制定此規章制度。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員工日常行爲規範

第一條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如有違反國家法規者,一

律解職。

第二條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指揮。

第三條員工對內應善盡本份,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浪費,提升品質;對

外應嚴守職務機密,維護公司形象。

第四條員工應樹立主人翁精神、增強責任感。

第五條員工應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着工作服,穿着整潔,積極上進,培養公

司榮譽感。

第六條公司員工應和衆共濟,通力合作,友愛相處。不得滋生事端,擾亂秩序,

不得有組織派系,搬弄是非及爭吵逗毆以防礙公司士氣與團結。

第七條員工應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勇於制止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第八條認真接聽、轉接公司電話,做好電話留言;第九條熱情接待公司來訪人員;

第十條對公司輸出的郵件、傳真、信息等必須及時與客戶確認查詢。

第十一條員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辦公用品,所有從公司申領的用品均爲公司財

物,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能佔爲己有,離職時須交還。

第十二條員工上班時間內不得兼差或從事其它危害公司業務的行爲

第十三條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或回扣,亦不得藉機爲自己或他人圖利。第十四條員工應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職權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義在外

招搖撞騙。不得侵吞公款。凡發現有經濟不規行爲,一般不宜擔任領導職務,數額巨大的應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員工在職務上,應注意下列事情;

1.確實掌握及瞭解本身職務與工作內容範圍;

2.處理事物應明確、負責、重時效,凡事應今天事今天畢;
       3.交辦事情完成後,應主動報告經理或交辦部門知曉;

4.服從組織體制及規定,團結諧和,排除本位主義,以公司爲重;
       5.工作如有疑難,應即請示上級,不得藉故拖延,積壓或擅做主張。

  第三章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人員徵募流程的

規定提出申請,經過系列審覈批准,纔可下達指令。

第二條新進人員經考試或審查合格後,經總經理覈准後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

特定人員可由部門經理推薦,經總經理覈准後方可任用。

第三條部門經理應將覈准後的新進人員資料(應徵資料)及人員任用申請書一

並送交人事部門依新進人員手續辦理。

第四條新進人員於報道七天內,應繳交下列文件,否則不予任用。

1、身份證影本(需繳驗正本);

2、個人人事資料及三個月內半身照片四張;
       3、其它必備的證件。

第五條新進人員交齊上述文件並經過試用期後,人事部門方可辦理加入社會保

險手續。

第六條經公司錄用新進人員到職起職員試用期爲2至3個月,但成績優良者,

可縮短其試用時間。期滿考覈合格者,方得正式僱用並簽訂勞動合同。
       考察期間或試用期間經考覈:

1、不適用者,公司得隨時無條件予以解僱,其薪資按照實際工作天數覈算;但總共在本公司服務未滿七天而自動離職者不予發放薪資。

2、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僱。
              3、表現特優者,得由部門經理簽報總經理覈准縮短試用期限(試用期最短爲十五個工作天)。

第七條試用人員的考覈依據:

1.工作能力與表現——對工作熟練、謹慎及勝任度;

2.對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策略;
       3.敬業精神——對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業業、如期完成;
       4.出勤記錄——有無遲到、早退、曠職等記錄;
       5.榮譽感——是否具有團對精神及意識;

6.親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處、坦誠真實。

第八條試用期滿人員,由直屬部門經理予以考覈,若通過考覈,簽訂協議之後,

方爲正式任用(薪資調整實施天從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條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經總經理特別覈准者一概不得錄用:
      1.負案在身且尚在緩刑期或被褫權尚未復權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機關服務時,未辦離職手續、名聲很差或被解職免職者。
       第十條服務年資自到職天算起,停薪留職或服役期間不予計算;辭職或退休後

復經任用者其原有年資不予連續計算(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覈准外)。

  第四章作息與考勤制度

第一條作息時間:

1、星期一至五:8:30——17:30;

2、中午休息時間:11:30——13:30;
       3、本公司爲雙休制。

4、週日及國家法定假天均休息.

第二條員工上下班自有專門人員記載出勤。
       第三條遲到(早退):

1.朝、夕會未到並未請假者給與相應處罰。
       2.上班遲到15分鐘之內者爲遲到。

3.上班遲到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
       4.無故遲到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
       5.提早下班15分鐘之內者爲早退。

6.提前下班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
       7.提前下班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

8.於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一次者不予發放全勤獎金;

9.於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視爲曠工一天。
    10.以上情況均會根據情況給予罰款,因處罰得來的罰款本公司一律不歸爲己有,勻平均補貼給所有員工。

第四條財務部負責每月員工出勤的統計,作爲當月工資發放的依據。

  第五章請假制度

第一條員工確因事或因病需要請假時須填寫請假單,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事假、病假

1.一次請假超過三天(不包含三天)者,須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2.皆爲無薪給假,(以天數爲計算單位)。第三條婚假: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第四條公假:

1.公司派遣學習、考察、辦事或特別指定任務、拜訪客戶者;
       2.請假期間薪資照發。
       第五條工傷假:

1.員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致病者,須申請工傷假;
       2.工傷假在一年(含)的內者,基本工資照發;
       第六條請假時依下列規定呈報覈准:

一般員工請假兩天以內(含)由副總經理覈准;三天以上由總經理覈准。
       第七條凡請事假先申請,如因患病或特殊狀況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請時,應先以電話向所屬部門經理報備並向人事部門負責人報備,但應於假後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則視爲曠工。

第八條凡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前後,不得請假。

第九條事假、病假的規定天數,年度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

第十條員工請假期間無論假別或天數,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來負責一切事物事

宜,否則視同曠職。

  第六章離職制度

第一條員工擅自離職者,應以下列規定辦理:

1、經理及會計人員於三十天前,一般職員於七天前,書面形式呈請覈准;
       2、離職須填寫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表、客戶資源信息交接表與物品交接表;
       第二條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經預告,直接解僱並送有關部門處理:
       1、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證據確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機密,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
       3、偷竊或侵佔公司財務或營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對公司人員實行暴行脅迫或重大侮辱行爲;
       5、故意損毀公司物品或機器設備者;

6、攜帶危險禁品或防礙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公司或釀成以外災害者;
       7、有煽動員工怠工或罷工的具體事實者。

第三條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僱:
       1、工作態度惡劣,嚴重影響公司工作環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員工理念偏激,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3、連續曠職三天或一個月內曠職達三次者;
       4、與廠商勾結或收受廠商財務,證據確鑿者;

5、未經許可,兼任其它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相近的業務者;
       6、有其它重大過失或不檢行爲導致較嚴重後果者。

  第七章移交制度

第一條凡本公司任職的人員如遇人事變動、離職、調職等,均應辦理移交手續。

手續辦妥後方可離開原職,未完成移交手續而離開者,公司將扣發所有薪資,直至辦妥移交手續後補發(移交手續不得超過一個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辦理移交手續,而使公司受損時,公司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條員工移交事項如下:
       1.個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
       2.本公司或部門有關的印章;

3.本部門及個人保管的客戶資源信息;
       4.未辦完或未結案的重要業務資料;

5.本部門保管的其它所有資料,包括電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