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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實習個人總結模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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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事情開始的時候就退縮放棄,我們努力自信工作每一天,努力工作。那麼關於相關的總結該怎麼寫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律師實習個人總結範文,供大家參考。

關於律師實習個人總結模板6篇

律師實習個人總結1

不覺間來xx律所實習已近兩個月,兩個月在楊律師、張律師、羅師的帶領下看到很多、聽到很多、感受很多也學到很多。以下我分兩部分作實習結束的最後總結。

一、我將這兩個月自己所做的作了一下歸類:

1、書目

在這段時間共計閱讀了十本書:《我的成功可以複製》和《世界因你不同》是我最喜歡的兩本。特別是李開復先生的經歷,在我遇到一些不開心的事情時對我是一種鼓勵、寬慰,最快的從心情的低潮走出來,心胸放寬去接受那些不能改變的事;《律師行業發展指數》、《法庭內外》、《北京。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引》、《辦案全程實錄》、《青年律師。上海青年律師成才之路》以及《遠見》這幾本書讓我大致瞭解事務所的管理、律師行業的發展、辦案的流程、注意事項以及青年律師們的奮鬥經歷,另外還包括一本消遣的書目《富人離婚的三十六個計策》,其實我很喜歡這本書。除此之外,楊律師還給我發了四五十篇文章,受益匪淺,在此不再一一贅述。

2、去的地方

在這段時間共計去了11個法院或法庭另外還有朝陽地稅局、朝陽工商局、回龍觀派出所、烏拉圭大使館、昌平建委、翻譯公司、婦聯維權法律幫助中心、北大婦女法律幫助中心,共計19個地方。雖然去這些地方我只是跟隨並不能獨立辦事,但是所見所聞對我也是一種啓發,至少體驗一下律師生活,培養做律師的初步感覺。我想如果我沒有來嶽成律所跟隨三位律師實習,在北京四年求學也不曾想過去這些地方,去和這麼多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

3、看教學片

來實習能看電影是意外的。這個團隊是專門辦婚姻案件的,未經歷婚姻的我其實對婚姻的理解很淺顯,所以楊律師給我推薦了《過把癮》、《我們倆的婚姻》、《新結婚時代》《中國式離婚》等電影,讓我從中深入瞭解一下中國的婚姻狀況。如果說以前我對婚姻的態度是期盼;如果說長遠我對婚姻的態度是接受,但看完片子之後我對婚姻的態度開始遲疑、擔心、慎重。楊律師說看完之後要思考一下怎麼做好人家的兒媳婦?但事實上看完之後更不自信能做好這個身份,這樣的想法有些消極,幸好這只是最初的看法,我同學曾預言說我和離婚打交道,實習完肯定就不想結婚了,還好我並沒有嚴重到這種地步,我想隨着時日的增長,閱歷的增加會有更爲深刻而不同的看法,這點還是有自信的。

瞭解了中國楊律師就推薦了一些外國婚姻影片,如《我是山姆》、《克萊默夫婦》、《四月的雪》、《廊橋遺夢》等等。

4、講座

這期間共聽過兩次講座,一次是吳曉芳法官主講《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審判實踐中的疑難問題》;另一次是北京律協青工委青年律師心裏沙龍。這兩次講座收益頗豐,瞭解了婚姻案件在實踐中的十幾個難題,還解決了積壓的心裏問題。對於初入社會的我們來說對什麼事都心存完美,但來嶽成律所的一個多月看到聽到的是真真切切的當事人的傷心事,這對我們的心靈是一種衝擊,所以很多時候高興不起來。聽完心理講座之後心情異常放鬆、寬闊。我覺得做律師不管看到什麼聽到什麼,心裏都該充滿陽光的。

5、接待諮詢

在這一個多月,隨律師接待諮詢人共16人,其中2件涉外的;2件繼承的;1件起草協議的;其他爲離婚或離婚後財產糾紛。接待諮詢是實踐中接觸案件的第一步,也是接收案源的重要一步。其中的技能還是很多的,如何觀察當事人,如何引導當事人說出案件的重點,如何談判代理等等。雖然我只是跟隨律師看和聽,但親身經歷這些還是有不一樣的感受。

6、開會討論

一個團隊是需要這種合作精神的,我覺得楊律師這個婚姻家庭團隊非常的好,其中定期開會討論案件這種方式就很好。在這期間共討論了四個有難度的案件,包括張某案、王某案、巨某案還有一個涉及限制行爲能力人的案件。

二、實習總結:

理論的應用窘境在現實面前總是被展現得異常清晰和易於理解,也許站在法學理論學說的角度,我們無從去應然的總結法律實務和法學理論的間隔,但當我們在實務中以自我的真實水平去檢驗自我的想象水平時,我想,在此期間由理想與現實的阻隔與差距所形成的感悟和慨嘆定必不可少,但我們需要的不僅僅是這些,比這些更重要的,也許可能是最重要的,我想應是理論經過實踐的檢驗並經審慎思考後所對我們未來前進方向的指引與規劃。下面是我在律師事務所實習的總結報告,對於實習感悟本身的敘述也許於我而言並不能代表我的真實水平,而關於制度和現實的理論思考我想纔是我真正得到並將在以後的生活中指導我更爲針對的學習和更爲有效的鑽研的絕佳動力。

一如我在實習的第一天在日誌上寫的那般:“法律如果不被適用,那麼它將形同虛設”。而在我們特定的中國語境中法律的欠缺操作性和技術性的障礙總是對律師的業務水準提出了空前的挑戰。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如果不被法律禁止即可實施”,在當今的公民社會中,我國的私法卻又暗含着對公民社會的保障不充分和不周全。這也就在司法的實踐中造成了律師和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一,而理解不一的結果既是對案件的不同認知,由認知的不一所對當事人權益的充分保障在此就生出了障礙,這種障礙有時在我們制定法律時就已顯現,而顯現的障礙並不能導致相關利益主體割捨自身的利益,而由司法的實踐去檢驗障礙就成爲必然。

例如,在我們所代理的一起“遺贈撫養協議”糾紛中,老太太和自己的養女簽訂了此協議,由養女負責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種事情,而在其死後由養女繼承自己的`遺產,而老太太的親身女卻以遺贈撫養協議不能和本身具有贍養權的人簽訂爲由提起訴訟。按照我國繼承法的理論學說,遺贈撫養協議關係成立的相關主體應是本身沒有撫養權和贍養權的雙方,要是雙方本身具有撫養贍養關係就不必簽訂此協議。因爲子女本身就對父母富有贍養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律所規定的,且這種義務的履行並沒有相對應的“對價”予以對等。而在此案中,雙方簽署“遺贈撫養協議”既是屬於私法的範疇,且在法律上並沒有禁止此種協議,到底是認可這種協議還是按照理論學說不予認可即成爲本案的焦點。我們傾向於認可此種協議,考慮的原因是:老太太與本身享有贍養自己的養女簽訂此協議,一是並沒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種協議對於保障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有益無弊,三是此協議的內容與形式都沒違反法律的規定。假設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沒有一個人願意贍養,而老太太又想享受細緻周到的關懷,以此種協議去約束子女無疑是衆多選擇中最佳的。子女在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時老太太可單方面接觸協議,此種對於子女的約定約束是比法律的強制規定要好的多。當然我並不很是贊同將此種協議在社會推廣,因爲我們的生活中還有些老人自己本身並沒有所謂的“財產”,或是自己的財產與子女的並沒有明確的分割,二是讓老人以財產的繼承要求子女贍養自己於情理上老人做不來。我們在向法官舉證說明時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闡述,並詳細說明了此種協議的在法治的精神下並沒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則應是此案的最好見證。最後法官的判決是我們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們所應看到的。私法的原則體現並不是僅僅停留在書面上更應以看得見的方式展現於現實社會。對於本案,本身並沒有太多涉及律師和法官認知上問題,我想在此闡述的是,對於法律的理解和解釋到底是基於什麼又在貫徹着什麼樣的原則性。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爲當事人踐行了,理論學說的意見是不予認可,而不予認可的學說又與私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兩種利益主體的“解釋”都是在向本身於己有利的方面解釋,而我們到底以何種的理解和解釋原則纔可避免法律適用的尷尬。作爲律師,我想,首先的基本價值尺度應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理解和解釋,而不是僅僅站在自己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在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與當事人的意願相違背時還應堅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世人說,律師僅僅是爲當事人說話的,在爲了當事人的利益時律師可以通過自身對法律的狹義理解違背法律卻還是站在法律的原則下行事。而在我所經歷的種種律師辦案實踐中,試圖以我在學校中學到的理論和設想論證這種假設時卻顯得那般力不從心。中國的法治進程並沒——也更不是很如——我們想象或是他們想象的那般脆弱。律師是一個法治社會應有的權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國家的律師與人口數相比,我們的律師數量還遠遠低於法治國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並不傾向於僅僅是以數量和西方法治國家相比,比這些更爲深切的原由是我們的司法需要和他們不可相提並論。還因我們的司法本土資源和他們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別。世人那樣去說律師的價值是以他們固有或是以他們所片面的瞭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實踐中親身接觸了律師的生存景況後卻是那般的思索萬千。

首先,在中國本土做律師,律師有時真的不是在爲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則前去爲當事人利益考慮,而考慮更多的卻是關係和人情,這是中國化法治進程中特有的現象。一個案件的雙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長,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個局的局長,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時候,這個案件即外化成了權利紛爭的舞臺,因爲雙方都會通過關係說話。這時展現彼此理由的事實即被權利所替代,而律師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時也在想,他們到底是在爲了什麼而爲當事人利益作保障。說按法律,這個案件本身就沒按法律辦,說按關係,這個案件裏面還是要暗含着法律的陰影的,因爲法官在判決時總要找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做鋪墊。很有意思的是,即使這個案件完全是個十足的法律錯案,在法官的判決中一般人也會認爲這是個在法律上看來公正的判決,因爲法官會在寫判決時經過特殊化的處理試圖爲自己的法律錯案找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做支撐,而且這種法律法規的支撐在有些法律人看來也是正確的,因爲法官是在適用現行的法律辦案。我們無力去說此種法律法規有問題。當然,這樣的案件總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們實習的過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說的是這樣的案件不是說少了我們就慶幸了,我們理應慶幸的是這樣的案件在中國絕跡而不是僅僅說減少了。關於關係案或人情案對司法正義或是對司法公正的挑戰自不言自明,而考慮到中國特定的語境,法治的追求目標總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標相去甚遠,連同律師的角色定位也遭詬病,我們就不得不思考,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理應以何種姿態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並讓世人尊敬這個職業進而敬畏這個職業即成爲一個值得探討和思索的話題。

其次,中國的律師隊伍普遍要比法官隊伍整體法律技能高。這樣高水準的律師在向低水準的法官闡釋法律時難免會出現彼此的理解差異,又因爲法官的“權利文化”作怪,律師往往在這一“博弈”處於不利的地位。因爲,進入律師這個行業它的門檻水準高,原先的法官人員聘用制度都是內部考覈,而讓自己考自己並因此而得到晉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顯現的。而律師的行業准入度還是律師資格考試,而律師資格考試的試題難度和考覈水平當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許多。我們也當然不能以偏蓋全的就說法官的水準低律師的水準高,而僅僅是說這個准入的尺度至少說明了他們的前期能力水準的不一。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資待遇由國家負擔,對於法官的社會保障要比律師好的多,某一職業的待遇和薪水好且還沒有對此相配套的考覈制度,那麼此種職業人員業務水準的上升機率即會很少。律師是自謀生路,他們的生活保障完全是考他們自己的業務水平,而且自己的業務水準總是和自己的生活水準相掛鉤,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業務水準不強他還一樣的可以過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爲他處在這個被行政所壟斷的體系中可以享受到壟斷多帶來的利益。當律師和法官對於法律的理解和認知不一時,雖然律師爲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紛爭,但此種紛爭的結果有時在還沒有開始紛爭時就已註定。又因爲律師和法官的之間一個是“權利文化”的替代者,一個僅僅是當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這兩替代者之間的利益紛爭往往在處於平衡時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這個外在因素的影響有時竟是定性的,它可以使這個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邊。例如上述案件,假使另一方(老太太的親身女)找到關係說服法院(在這個說服的體系中說服了法院一般都可以說服法官,除非這個法官故意和打招呼的領導鬧矛盾不予照辦),那麼法官也可以將這個案件判決成,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遺贈撫養協議”不能和本身享有贍養權的子女簽訂,所以此協議無效,爲此法官即可以支持親身女的訴訟。從而在這個“權利文化”的對訣中,沒有權利身影的當事人天然的處於不利地位,既而承擔於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再者,律師對於案件勝訴決定權的掌握並不是如他們當初向當事人承諾的那般堅定。有的律師總是在接到案件後向當事人承諾,此案一定贏,要是贏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受律師費。這樣的承諾於當事人看來是大有好處,而最後真正的結果噹噹事人不願看到時,律師與當事人關於承諾的糾紛就此生起。我認爲,在當事人向律師闡述案件事實時,總是僥倖的假想或是因爲對法律的不瞭解而認爲,案件是他方有錯,自己一點錯也沒有。而且當事人也總是傾向於只說自己對的地方,不說自己錯的地方,這樣建立起的事實當然的在律師看來是對自己的當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師僅僅是以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定性案件。那麼,案件到了法院審理時,由對方所闡釋的另一種事實與自己掌握的自己當事人的事實不一時,由於本身對案件的瞭解不充分,敗訴的機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當敗訴的結果已定局時原先的承諾在此即才成爲導致律師與當事人糾紛生起的誘因。所以,我認爲,在律師受理案件後哪怕自己深信當事人的陳述是正確的,也萬不可給當事人做打贏官司的承諾,由於案件單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時出現了以外情況,那麼這樣的承諾就變成糾紛的誘因並進可能導致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官司發生。

最後,也是對我學業上有觸動並進可能指引我未來學業方向上的思考。伴隨着中國加入wto後的經濟全球化競爭。跨國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多,例如上次歐盟對中國大陸提起的反傾銷,美國對中國紡織品設置的特別限制措施。這樣的糾紛我們國家的企業在應訴時大多是聘請當事國的律師,因爲在中國的本土沒有這樣既懂西方法律訴訟又懂中國特定環境的律師。本身西方的律師費要遠遠高於我們,中國的企業也想聘請大陸的律師,可需求的尷尬是本身自己國家的法律職業教育並沒有爲此種的職業方向培養專門的人才。中國現今的法學教育一方面是學習法律之人過剩,一方面是法律的高精尖人才緊缺,而法學教育的盲目性和中國學生選擇專業的盲目性共同導致了現今法律教育的落後性和法律學生就業的瓶頸障礙。我想,應該做和必須做的就是按照法律的職業規劃培養法律人才,而不是僅僅按某一特定模式給學生灌輸法律知識,讓學生記得了什麼也許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應是讓他們以這樣的知識找準自己的職業方向並把職業方向的定位與社會的緊缺人才結合起來,我們社會需要的不是學習法學之人,而是學習法學後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這樣的法學人才組成的律師隊伍纔是未來中國法治進程崛起和加快的最好保障和最佳依託。

三、實習感受

在這段時間我學到的實踐知識在上面已經體現,我要說的是這個環境對我無形的薰陶。我覺得我是幸運的竟有機會來嶽成律所跟隨楊曉林律師學習,楊律師對我們認真、負責的態度讓我頗爲感動,也讓我的同學們羨慕不已,他對我們毫無保留的教導讓我看到他的真誠。同時還要感謝張其元律師耐心、悉心和真誠的教導。還有羅敏律師直率的性格,每天笑嘻嘻的給大家帶來很多快樂。這裏對我影響最深的是大家的開朗,我以前不知道每天遇見這麼多不開心的人事,該怎樣讓自己開心起來,甚至曾經害怕聽刑法課上老師講的案例,因爲她說的太活靈活現。現在接觸的多了才知道用自己的努力借用“法律武器”爲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我們是在做好事,其實沒有什麼不開心的,所以我有豁然開朗的心境。

律師實習個人總結2

人生苦短,歲月流長。無謂的感嘆已毫無意義,不覺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將結束,一個多月的實習生活也隨之成爲了美好回憶。在此,我首先要感謝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務所實習,給我提供了這種學習實踐的平臺;感謝李老師和楊律師對我的指導,讓我有自己動手將所學知識用於實踐的機會,讓這種對工作的渴望成爲了現實;感謝小姚姐和趙律師對我的幫助與關懷,以及其他律師的尊重和理解,讓我能愉快的度過這個暑假。

在這一個多月裏,我學到了許多學校裏很難學到的東西:爲人、處世和工作,特別是大大提高了處理事務的能力和把所學知識運用於實踐的能力。在李老師和楊律師的指導下,我參加庭審三次,外出取證五次、立案三次,參加調解一次,同時書寫了大量的法律文書。其中,法庭記錄五份,調查筆錄六份,取保候審申請書及保證書六份,行政答辯狀一份,民事賠償協議書一份,民事起訴狀三份,代理詞一份,人身損害賠償清單兩份,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一份,民事裁定上訴狀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另外,我還獨立接待諮近二十次,涉及執行問題、離婚和解除同居關係、交通事故賠償、人身傷害及工傷等各方面。對這段重要的人生經歷,也是最可貴的學習經歷,我做了如下總結:

一、社會關係方面

律師作爲法律服務工作者,他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服務,因此律師所要處理的社會關係,往往大於純法律關係。除了基本的家庭親友關係、同事關係外,要下大工夫在當事人、證人、公檢法獄政部門等他們身上。對商人來說,顧客是上帝;而對律師來說,這些人都是上帝,哪個也惹不起,哪個也不能得罪。從比較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親友關係。一支超強戰鬥力的作戰部隊,必然有堅實的後勤保障,一個要叱吒職場的律師,當然要有和睦的家庭關係和穩定的親友關係。律師是相當辛苦的一種職業,長期奔波於當事人、證人與法院之間,需要大量的時間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個律師經常後院起火,常被家庭和親友的瑣事煩的焦頭爛額,心情老是悶悶不樂,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當事人委託的案件,哪有時間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師能事先處理好這些關係,不僅會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穩定的案源。可謂一箭雙鵰,何樂而不爲?

2、同事關係。世上沒有永恆的敵人,也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裏面,那這句話就大錯特錯了。人是感情最爲豐富的一種高級動物,沒有感情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關係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會關係,是社會最基礎的人際關係之一。律師在我們這裏作爲從業人員較少的一種職業,同事也就不應該限於自己所在事務所裏的人,而是本區域內所有法律服務工作者。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同一事務所裏的律師不能同時爲原、被告雙方代理。但根據現實需要,同所的律師出現兩軍對壘法庭的情況也很常見。這樣以來,使這種同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所裏大家需要團結融洽、和睦相處;而在法庭上爲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爭得面紅耳赤,互相給對方難堪。那他們平時在事務所裏表現出來的和氣是真的嗎?若是,那這些律師需要多麼大的氣量;若不是,那如此虛僞又要多累呢?但我寧可相信他們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標。

3、與當事人、證人的關係。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就要盡職盡責爲當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當事人和證人的信任對律師開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處於對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隱瞞一些事實,很容易導致律師的工作誤入歧途,陷於兩難境地。證人也時常因對某些社會關係的顧忌而拒絕作證或提供虛假證言。這些對律師來說都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如何讓當事人毫無顧忌的把事實講清楚,讓證人放下顧慮能爲當事人作證,證明客觀事實的存在,這便體現出律師的執業水平和綜合素質。對這一點,我從楊律師那裏學到了許多有用的東西:(1)端正態度、擺正身份、作好應對一切困難的思想準備;預見事情將會出現的最壞結果並設計好解決方案。(2)注意觀察社會環境與生活細節,尋找到與當事人(證人)共同的話題,拋磚引玉,進而進入主題;夾敘夾議,以聊天的形式蒐集最有價值的線索。(3)換位思考,從當事人(證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以情動人,以理服人。

4、與公檢法獄政機關的關係。從工作性質上來說,律師與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都不是爲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儘管他們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這種利益只與案件本身有關,也正是這種利益衝突將這些不同職務的人聯繫在了一起。對於一個案件來說,無論是在偵查起訴、審理還是執行階段,律師是介入時間最長的一種人。他們要跟與此案相關的各行政、司法機關打交道,而此過程中也常因對案件的認識不同發生一些爭議。對這種情況的出現,律師無能爲力,或者說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處理又體現一個律師的水平。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應當爲當事人的利益盡職盡責,但理論與實踐總是有差距的。在處理這些矛盾時應該注意區分輕重緩急,最好先禮後兵,決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與這些國家職能部門的關係。因爲人總是有感情的,感情是會延續的,如果那樣後果將不堪設想,留下的後遺症是會給律師帶來長期的麻煩。

二、法律運用問題

由於我接觸法律才兩年,有許多課程還沒有學習,加上平時學得並不太紮實,因此在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上仍有許多問題;以前又未參加真正的實踐,所以在實踐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剛來那幾天一樣,我似乎覺得自己每時每刻都在學新東西,接觸到的一切都是新鮮的。關於法律知識和運用方面,我感觸較深或記憶深刻的有以下幾方面:

1、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審理規則問題

在一個月的實習過程中,我參加刑事審判2次,民事審判1次,參與立案2次,大體看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辦案實際情況。也許是我過於理想化,沒有從審判實際出發考慮問題,也許這正是學生的純真與幼稚。但無論怎麼理解,問題的確是客觀存在的,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在我印象裏較深的有:

(1)基層人民法院所設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轄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庭根據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等情況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而在實踐中又該以何爲依據呢?派出人民法庭與基層人民法院內設庭之間又是怎樣的關係呢?就麥積區人民法院對周邊區域的管轄而言,開發區法庭、北道埠法庭、馬跑泉法庭之間不以行政區劃爲限,那他們的管轄權又是以何爲標準的呢?發生管轄權衝突時該如何解決的?不會只是你簽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實際就是這麼做的。我認爲至少應該由法院院長簽字才說得過去吧!況且當事人怎麼知道他的案子屬於哪個法庭管轄?反正我是沒弄清楚,是因爲法院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嗎?還有特別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麼還在審理離婚一類的民事糾紛?待以後有時間再仔細研究了。

(2)關於法庭秩序問題。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

開庭時書記員要首先宣讀法庭紀律,可我參加的幾次開庭,無論是刑事審判還是民事審判,都未發現書記員向法庭作過任何有關法庭紀律的表述,即使是隨便的提醒。也許他們認爲這沒有必要,但我覺的這正爲其它不規範行爲埋下了隱患,這是其一。第二,除審判長外,其他審判人員以及公訴人員隨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審判中,法警幾乎都是老的早該退休的爺爺輩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轟鬧法庭,這些人員能幹些什麼?不是我瞧不起這些前輩們,只是審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這樣他們還比較心急,呆在法庭沒幾分鐘就沒影了,要帶被告人候審或需要交換證據時,審判長法錘敲幾下才能把人叫來。在民事審判中,書記員在法庭辯論階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參加法庭審理的人員幾乎都沒有關閉通訊工具,甚至有人在當庭接電話。這種情況你說還審理什麼呀?內外隨時保持聯繫,如何確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實?

(3)法官自審自記現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還是在上面第(2)條。書記員隨意出入法庭,法庭記錄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審判員大人代勞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必須有書記員記錄,不得由審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記錄。我個人認爲,要是書記員或是其他審判人員確實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決,法庭可以宣佈休庭幾分鐘,這絲毫不會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應該是可行之法。

2、執行難問題

原來在學校學習理論知識時,常從新聞報道或學術文章上看到關於一些案件的執行情況,“執行難”似乎進入標題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還不以爲然,認爲那些情況只是個案,絕大多數判決應該是可以順利執行的,而從我在所裏實習這段時間遇到的情況來看,“執行難”的確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問題。

記得一天有位當事人來諮詢:他因故借給村國小一筆款,後學校因沒錢還債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決結果:學校敗訴還款。但是,因學校沒錢而使得法院判決成了一張空頭支票,當事人陷入無期的等待。案子放在執行庭已經4年了,可法院給當事人的答覆是村國小沒有帳戶,也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要當事人自己想辦法。面對這種情況,你說該怎麼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工作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那麼,人民法院依靠特別授權都無法查明的東西,怎麼能讓當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難道真要當事人拿着法院的判決書去到大街上叫賣嗎?艱難的訴訟道路盡頭等你的將是一紙空文,在程序上正義是實現了,可當事人得到了嗎?

3、頻發的離婚案件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的進步,現代人快速的生活節奏也導致了婚姻家庭關係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裏這段時間,幾乎每個律師手裏都有離婚案件,什麼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幾句話也說不清楚,但我對這些案件進行了簡單分類,大體有三類:未領取結婚證(同居)、領證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關係。《婚姻法》第8條關於結婚登記的規定,是強制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因此,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其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當然法律規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後之分,但目前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數都是1994年後的情況。)對於解除同居關係,主要還是涉及兩方面的問題:子女和財產。對子女問題,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待子女的方法和離婚時所對應的各種情況相同。對於財產,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禮:若有,彩禮應該退還,但數額較小時可以不在退還;若沒有彩禮,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財產,但可以比照離婚處理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

(2)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只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結婚登記,是確立夫妻關係的唯一的標誌和法律程序。登記後,不論是否同居,或者是否舉行婚禮,都不影響夫妻關係的確立。一經結婚登記,就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了保護,一方或雙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記後未同居和未舉辦結婚儀式的情況下,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就會觸犯刑法。遇到這種情況,一方或雙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交回結婚證,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精神進行判決。這時,一般不存在子女問題;但可能涉及彩禮的返還問題。

(3)夫妻生活多年。這種離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義上的離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法律規定的比較詳細。最明確的規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然還有其他法條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律師實習個人總結3

自去年在上海理德律師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以來,轉眼已有一年,回想以前的點滴過往,翻看以前的實習週記,總覺一切都還清晰可見,一切都還歷歷在目。

猶記得第一次陪同客戶辦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事宜,拙劣的材料準備,被工商局老師一通批評。甚至懷疑自己提交的美國公證書是假,而自己居然也如愣頭青一般以人格擔保公證書是真。

猶記得第一次跟隨帶教律師在看守所會見一名疑似精神病患者,她說有拍電影的人曾找過她談話,自己也信以爲真,以爲是電視臺製作節目。事後才知道所謂拍電影的人其實是母校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的老師。

印象最深刻的,當屬進入律師事務所工作第一天接待過的一起諮詢。當客戶問出第一個問題時,我感覺自己這下要糗大了。她的問題是她想跟他老公離婚,她知道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不判離,便想諮詢是否有必要在第一次訴訟中主張分割兩處共同房產(因爲法院訴訟費較高)。雖然我已經在腦海裏快速搜索法條,但依然無法找到法律依據以回答她的問題。

這一次諮詢接待使我開始意識到僅有法律不僅僅是理論,更是一種實踐,只有經受實踐考驗的法律才能生根發芽。而且想要成爲一名合格的律師不僅需要法律理論的支持,更需要積累社會經驗、掌握審判實踐。

經過一年的律所鍛鍊,使我對法律有了新的理解,對律師行業有了進一步認識,也對“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有了新的體會。也明白律師的社會作用——不僅體現在爲當事人維護權益,而且更重要的作用是提前爲當事人預判、預防法律風險。現在的自己,在準備法律文件時已是駕輕就熟,在分析法律關係時也已可以有的放矢。

這一年有歡笑、有感動;有遺憾、有收穫。當爲客戶維護了利益、順利完成客戶委託的事項,自己準備的代理詞、答辯狀被法官採納時,自己是開心的;當客戶在委託事項順利結束後,親自打來電話表示感謝時,自己是感動的;當客戶因不可預知的事情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是時,自己是遺憾的;當自己能夠解答顧問單位的基本問題、從容地準備材料時,自己是收穫的。

這一年有太多事情值得回憶,有太多的人需要去感謝,在此一併謝過。明天就是中秋節,也祝願在外地辛苦奮鬥的小夥伴們工作順利,一切都好好的。

律師實習個人總結4

20___年對自己來說是非常幸運的,七月份告別了大學校園,使自己的社會角色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也切實的感受到了來自各個方面的壓力。在九月份的司法考試中自己有幸通過,這的的確確的讓自己興奮了好長一段時間,現在回過頭來想想,這些已經都成爲過去,留給自己的除了那段不知疲倦努力向前的美好回憶,更重要的是讓自己明白了路是自己走出來的,怨天尤人沒有任何作用,堅持自己心中的信念,付出自己的行動,堅持一點點,或許我們每一個人都會成功。如果給自己的20___年定位的話,我覺得可以定位於:學業的成功,事業的起點。

當“20___年”這個字跡不斷在工作日誌中出現的時候,自己才明白過來:原來20___年已經來臨,我們已經生活在20___年。新的一年對於我們每一個人來說都是一張白紙,在年初的時候發給我們,經過自己一年的描繪,在年末的時候給自己一個答卷,看是否是自己心中的那幅風景

展望我的20___年,我期待着自己有一個新的突破,因爲這一年對於自己非常的關鍵,這一年不單單是步入律師行業純粹實習的一年,更重要的是這一年是自己事業的起步年,是自己社會角色轉變的一年,這一年的實習、生活、做人等各個方面都將會對自己以後的路產生定性,將影響自己的一生,所以自己沒有理由去荒廢這一年,相反沒有盡心盡力的去吸收周圍優秀的環境和人給自己帶來的沒有窮盡的知識都是對自己的極大地不負責任,是對自己前途的一種扼殺。所以,在步入20___年的時候爲了讓自己在20___年飛得更高,更好,給自己一個安靜的空間靜下心來好好的計劃計劃自己的XX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20___年之初,我有幸地加入到了律師事務所這個充滿活力、團結、奮進、和諧的團隊中來,成爲了這個團隊中的一分子,開始了自己的實習階段,邁開了事業的第一步。20___年將自始至終的將貫穿與自己的實習階段,站在XX的起跑線上,我想我會用自己的努力去跑完20___年,如果對自己20___年做一個展望概括的話,我想僅僅用二個字就可以了————學習。

首先,要把自己的心態擺正,戒驕戒躁。我個人認爲一個人心態的好壞將決定一個人事業的成敗。有人說:實習律師不好當,收入低,老幹活,日子實在難熬。從這句話中我們可以看出說這句話的人心態過於急躁,急功近利,我想他離成功可能會越來越遠,我們身邊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選擇了律師這門行業,就要鋪下身子認認真真、踏踏實實地走好每一步,以一顆謙虛、務實、理性的平常心來對待實習期。

其次,以積極的行動來吸收周圍環境帶給自己的營養。對於一個實習律師來說我個人認爲選擇律師所是非常重要的,實習期是一位律師步入這個行業的前奏曲,對於這個行業的實踐能力可以說是微乎其微的。這一年的實習期將會使實習律師完成從理論到實踐的轉變。對於這一角色的轉變,律師所帶給一個實習律師的將會對他以後從事這一行業產生定型。對於我個人來說,非常幸運的加入到了龍和律師事務所,在這個優秀的大家庭中,我會不斷努力地去吸收它的點點滴滴,讓自己不斷的得到提高。

再次,在不斷鞏固以前法律基礎的基礎上,加強對以前未涉及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強對新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對於不懂不會的要敢於大膽提出,堅決不止步與模棱兩可,做出任何結論都應該做到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最後,要處處做一個有心人,需要自己去學習的地方並不僅僅是上面的幾點,那僅僅是一小部分。在所裏處處都是自己學習的空間,多看看律師老師們以前的案卷,總結其中的注意細節和辦案技巧,有疑問的地方大膽的向經辦律師提出疑問,請其解答。在跟隨老師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大膽提出自己的想法,多看多問多記多總結。對所裏的各項工作都多多參與,我相信其中的每一步都會使自己得到提高。

20xx___年,我會嚴格按照自己的計劃走好每一部,明年此時,我會告訴自己:XX,我成功走過。

在此,感謝律師事務所諸位老師和同事對我的指導和幫助。

律師實習個人總結5

“天下之事,聞者不如見者知之爲詳,見者不如居者知之爲盡。”通過這次的兩個多月的實習工作,我深刻地明白了這個道理。我這次實習的單位是山西三晉律師事務所,事務所並沒有因爲我年輕,尚未大學畢業,而隨便給我安插個無足輕重的閒職來敷衍了事。律師們和藹可親,對我悉心指導,給予了我許多幫助,正由於他們的傾囊相授,令我開拓了眼界,對律師領域的工作有了相當深入的瞭解,瞭解到了這個行當的意義,其中的箇中曲折,使我將來從事這個行當,或者其他與法律相關的行當時,能夠更加得心應手。總體來說,這次實習相當有意義,對我幫助很大,實踐出真知嘛。下面我就通過這次實習的經歷,來談談我的收穫:

剛進事務所,一張張陌生的臉孔着實讓我有些恐慌。要讓這一張張臉變得熟悉起來,讓這一張張臉變得和善、可親,變成會心的歡笑和幫助的善意,而不是僞裝的面具,甚至是附上了屏棄、厭惡的表情,對我也是一種鍛鍊。平時同學之間,由於大家都沒有真正踏上過社會,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間,總是略顯稚氣。我們會爲一點小事,一句無意間的話語而爭辯不休,但一旦遇到困難時,我們又會互相幫助。在學校裏,我們展示的是真實的我們。但我知道,在社會裏,就是純粹的爾虞我詐了,在一張張面具之下,心靈都是被紗布厚厚的紗布蓋上一層又一層的。當然,這麼說可能有所誇張,但人際交往確實是我這次實習中的一大課題。我始終保持面戴微笑,主動地向其他律師們詢問是否需要幫助,幫他們倒茶,有機會的話打掃會衛生,沒幾天,我和他們就打成了一片。他們也放心地把一些手頭工作交給我去做。負責知道我的師傅,武律師也帶我出去,參加諮詢、會見委託人、會見當事人、調解、庭審等等。從人際交往而言,我確實獲益非淺。

轉到工作上,則比較簡單了。律師的工作和背背法律條款確實是兩碼事。律師的工作重頭應該就是見委託人吧,這類事情可不是能給我經手的。我的實際工作是整理文書。江律師細心教導了我格式的寫法,然後把他積存的一大堆資料交給了我。內容雖多,但熟能生巧,沒幾天,這些法律文書就都搞定了。其他律師也把他們積存的檔案拿了出來,有的律師可真夠邋遢的,居然夾着自己的律師證的複印件,我差點把它當證據整理起來。其實作爲律師,在事務所呆的時間並不多。來事務所諮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他們一般都是到處奔波,“拉生意、談生意、做生意”一個律師這麼解釋的。所以純粹呆在事務所裏,能學到的東西還是相當有限的。幸好江律師經常帶着我出去走走,讓我眼界大開。比如去監獄會見當事人,我就瞭解到了律師的談吐技巧,教當事人如何去應對,等等。根據科爾伯格的“道德辨歧”理論,人爲了尋找善惡的平衡點,永遠是往善惡兩端不斷徘徊的過程。

世上沒有善人和惡人,只是在尋找平衡點時,迷失了方向。使他在惡的一端或善的一端找不到歸路。基於這個已經爲世界80%以上的國家作爲基礎教育課程的理論,我如果作爲律師的話,一定會全力爲當事人打拼,給他一條自新之路,一次再次尋找到平衡點的機會。跟着武律師跑了一個案子,這是一個房地產糾紛的案子,他先和當事人打包票說案子一定能圓滿解決,然後就帶着我去有關單位諮詢這樣的案子按照規定會怎麼處理。原來他自己都沒搞清楚啊,我恍然大悟。而民事糾紛,基本就像是兩個商人在談生意,互相商量價格,最後達成默契,而法官則像箇中介,在一旁默不做聲。刑事訴訟是最讓人有所感悟的,真實的庭審,讓人不由對被告有所同情。法庭,應該算是社會醜惡面的一部分吧,因爲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對社會沒有貢獻的那類人。看着他們的哭訴,靈魂不禁得到了淨化,但學習法律的人,似乎應該把感情因素完全拋開呢,法不容情啊!所謂看人挑擔不吃力。很多人覺得律師是非常輕鬆的職業,整天不用呆在辦公室裏,到處走走,錢就來了。我通過這次的實習,我體會到了律師工作也不是那麼簡單就能完成的,何況如今社會,這麼多的律師,這麼多的律師事務所,相互間的競爭如此激烈,誰還會有閒情去咖啡館稍作休憩呢?誰還會去眷戀路邊的美景呢?想到這些,我也不禁聯繫到了自己。所謂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過這次的實習工作,我正確認識到了哪些東西是我所缺乏的,哪些東西是我要重點學習的。這次的實習工作成了我學習的指路針。

通過一個月的實習,發現律師一般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特點:

1、忙,工作壓力大。

我進律所的第一感覺就是忙碌,有代表性的應該就是電話鈴聲了。我的責任律師有三個電話:一個小靈通,一個手機,一個座機。據我統計:他的座機每一個小時響一次,小靈通每二十分鐘響一次,手機半小時左右響一次,這還不包括他主動打出去的電話。往往這邊正和一個“王總”聊合同糾紛,那邊座機響了,當事人又向他諮詢案件的進展情況,角色變化之快,令人歎爲觀止。與“忙”相關的就是工作壓力,律所一般沒有固定的作息時間,都很自由。但實際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見慣,每次晚上6點多了,還有人在電腦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讀卷宗,很是辛苦。

2、知識更新快,知識面很廣。

中國的法規更新很快,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律師必須要與時俱進,運用最新的法規處理案件。記得一個合夥人做過房地產糾紛案件,關於二手房交易稅率問題,原來規定是5%左右,可國家正好與8月1號出臺新規定,爲打擊炒房,把稅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師不能及時掌握最新法規,在訴訟中就會面臨敗訴的危險。

同時,律師實際工作中,會面臨各種各樣的案件,而這些案件中所牽涉到的知識都是你上課所不可能接觸到的。比如你若對房地產不瞭解,你就不會知道房屋預測面積和實測面積的區別。就不會知道套內建築面積和套內居住面積的區別。所以作爲一名律師一定要有很廣的知識面,要不斷學習,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體系。

3、律師不一定要是一個辯論高手,但要是一個溝通高手。

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的確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溝通能力纔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歡你在那裏滔滔不絕,羅羅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簡意賅的把你的觀點恰如其分的表達出來。當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經據典,而是需要你能瞭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這就需要一種溝通能力,這可能也是一種口才,但這種要求比所謂的辯論口才要求高多了,培養起來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識,閱歷,涵養。

4、律師是一種職業,僅僅是一種謀生的手段而已。

其實,律師僅僅是一種普通的職業,一種養家餬口的手段。社會賦予了律師太多的角色,比如維持正義,追求民主之類的。好像律師很崇高,很偉大似的,其實不然,律師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飯,他們付出了自己的勞動,理應得到報酬,這就是一個簡單的邏輯。當然,律師職業有他的特殊性,律師是聯繫普通人和國家機器的紐帶,是公衆的代言人。社會上不乏有象康健,王選這樣的傑出的,有良知的優秀律師,不過大多數情況下,

律師還是以一個普通勞動者的形象出現的,我們不應該把這個職業神聖化,也不應該對他們寄予過高的期望。律師的確是個很有挑戰性的職業,對體力,智力要求挺高,需要有旺盛的精力,很高的情商。律師不如醫生,醫生愈老愈值錢,經驗就是財富。但律師不同,我們社會現在正處於社會轉型期,變化很快,更新淘汰也是很快,很多舊的套路,辦事方法,很可能馬上就被社會淘汰。所以老律師並不能有太大優勢,作爲一名律師,想好自己的退路也是很重要的。

以上就是我這幾天實習的一些總結,雖說是“管中窺豹”,但也“可見一斑”。

律師實習個人總結6

一年的實習期轉縱即逝,由剛開始的不知所措、茫然,到後來的按部就班、循序漸進,都體現了指導老師的心血與無私奉獻精神。

實習期間,我對律師及律師職業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律師執業的深刻認識

經過一年的實習,對律師職業有了更加深刻的瞭解和體會。律師是維護權利的職業。具體爲:

1、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律師最爲基本的職責

2、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這是新《律師法》對律師的基本要求;

3、推動社會的和諧與進步。實踐證明,律師參與訴訟、仲裁有利於推動糾紛解決,有利於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使用法律,公平解決糾紛;

4、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律師在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方面負有職業上的責任。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義。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這不僅僅是《律師法》對律師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始終遵循的基本原則。在今後的法律人生中,我會將思想付諸行動,忠於事實,忠於法律。忠於正義。

二、對律師職業道德瞭解更深入

律師職業道德的核心在於誠信。律師誠信是律師職業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則。律師宣傳時,要做到規範宣傳。律師收費時,要做到規範收費。代理案件過程中,應當保守當事人的祕密。辦理案件過程中,要注意處理好和法官、檢察官、警官、仲裁員其他法律執業人員的關係。

三、對律師執業技能感悟更深刻

最爲根本的就是“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一切案件都要一案件客觀事實和證據、以現行法律規定爲準。要以一種“心中永遠充滿正義,目光不斷往返於事實與法律之間”的心態去辦理案件。對於案件客觀事實,一定要注意證據的收集與運用,因爲事實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上,事實是靠證據來證明的。因此,對證據的收集、提交、運用、質證是很關鍵的。證據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觀,對案件客觀事實的還原就越有力。對於案件適用的實體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一定要研究透。對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適用範圍、條件等務必要吃透,對程序法律問題一定要非常的嫺熟。因爲程序公是實體公正的保障。沒有程序,實體公正則無法啓動、無法推進。

四、我對法律職業和法律人的理解更透徹。

在實習中,通過從事具體的律師實務,對法律職業或者說法律人的理解不斷加深,也越來越體會到理論與實踐的差異,理想與現實的衝突,在往後執業過程中應該特別注意和克服這些差異和衝突,學會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現實的法務工作。學習法律實務,辦理案件,與不同的人打交道,在爲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同時,也豐富了自己的知識。看人生百態,觀社會風雲,這正是律師行業的魅力所在。社會在發展,情勢在變化,新的問題,需要新的思維,只有不斷的努力學習,勇於實踐,才能做與時俱進的合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