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簡歷模板館>職場>職場規章制度>

採購計劃管理規定

職場規章制度 閱讀(2.67W)

第一章 總則

採購計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加強採購計劃管理,增強採購計劃性,提高採購效率和採購質量,降低採購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採購計劃,是指採購依據批覆的採購預算,按採購品目彙編的反映各採購需求及實施要求,並經總經理覈准批覆的採購計劃。  

第三條採購應當落實好採購計劃填報工作,明確採購計劃填報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採購計劃實行按季度填報,分月實施的辦法。 


第二章 採購計劃的填報

第五條採購計劃填報原則  

(一)完整反映採購預算原則。採購計劃應當根據批覆的採購預算(或投資計劃)填報,並完整反映採購預算。採購計劃的採購項目和採購資金來源應與採購預算(或投資計劃)中的採購項目和採購資金來源相對應,不得填報資金尚未落實的採購計劃。  

採購預算包括部門預算中的採購預算、年度追加及調整預算中用於採購項目的預算。  

(二)公平競爭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則。填報採購計劃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競爭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則。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項目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和珠海市集中採購目錄的規定,採用規範的採購形式和採購方式,按照規範的採購程序運作。  

公開招標應作爲採購的主要方式。  

(三)規模效益性原則。填報採購計劃應注重採購的規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採購品目可以安排兩次採購計劃,但不得超過兩次以上。屬於協議供貨範圍的採購品目,同一品目的採購,每季度內不得超過兩次(含兩次)。  

(四)分類填報原則。採購計劃應按採購品目類別和採購組織形式分類填報,包括集中採購計劃(含協議採購),部門集中採購計劃和分散採購計劃。同類的採購項目應歸併在一個採購計劃填報。

第六條採購計劃的填報範圍

(一)填報範圍。採購計劃的填報範圍包括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和團體組織,以及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企事業(簡稱採購)。

(二)填報資金範圍。採購計劃的填報資金範圍包括財政撥款,非稅收入撥款,中央、省撥專款和財政專戶撥款等財政性資金以及與之配套的自籌資金。

(三)填報項目範圍。納入珠海市集中採購目錄以及集中採購目錄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應填報採購計劃。  

第七條採購計劃的填報程序  

各採購應獨立填報本採購計劃,於每季度的前15日報送採購部。

採購貨物、工程的使用與資金支出不同的,應由採購資金支出按上述程序填報採購計劃。

第八條採購計劃的類型  

採購計劃分爲集中採購計劃、部門集中採購計劃和分散採購計劃三類。採購人在填報採購計劃時,應依據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申請與採購計劃類型相對應的採購方式和組織形式。

第九條採購計劃的內容  

採購計劃包括採購預算項目、採購預算金額、資金來源構成、採購項目簡介、採購品目名稱、單價、採購數量、建議採購方式、組織形式、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建議採用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項目,或因特殊需求建議分散採購的採購項目,應在填報的採購計劃中填寫“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申請理由”報總經理覈准。

第十一條 屬於自主創新及進口產品的採購項目,應當在採購計劃中標示。


第三章 採購計劃的審批

第十二條市總經理在15個工作日內,對各部門填報的採購計劃進行審覈,並將覈准的採購計劃同時轉交採購部。  

第十三條採購計劃審覈的主要內容  

(一)採購計劃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  

(二)採購需求是否合理、採購預算是否安排,採購形式(組織形式及結算方式)是否合法。  

(三)採購方式的選擇是否符合採購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  

(四)採購項目的品目填報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四條 對預算金額較大或者專業技術複雜的採購項目,報技術部覈定採購方式。


第四章 採購計劃的調整和實施

第十五條採購計劃一經批覆,原則上不作調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如發生採購項目變更、終止、追加或減少調整計劃的,應當提出計劃變更申請,經覈准後按計劃填報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採購應按照市批覆的採購計劃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採購活動。

(一)屬於集中採購計劃的採購項目,應當採購部組織招標。

(二)屬於部門集中採購計劃的採購項目,應當集中採購。

(三) 屬於分散採購計劃的採購項目,可以自行組織實施。

(四)屬於協議供貨範圍的採購項目,應按採購有關協議供貨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採購應當將項目的詳細用戶需求書送採購部。

需求書的內容應當符合採購的公平競爭原則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第十八條採購計劃實施應當按照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各部門採購時間需求組織實施採購。

第二十條採購部應當對同類採購項目進行打包,組織規模採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採購部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不按本規定填報採購計劃的採購項目,原則上不予受理。


附件:採購計劃填報說明



附件:

採購計劃填報說明


(一)採購計劃填報包括部門預算的,以及使用部門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單位(簡稱採購)。

(二)採購計劃由各部門獨立填寫上報。

(三)部門填報採購計劃時,應根據本年度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和採購規程的規定,將採購項目按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項目進行分類填報。屬於集中採購目錄通用類的採購項目,應填報集中採購計劃(含協議採購);屬於集中採購目錄部門集中類的採購項目,以及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應填報部門集中採購計劃;屬於情況特殊、採購申請自行組織的採購項目,應填報分散採購計劃。

(四)“採購預算”資金來源包括:預算安排資金、財政專戶撥款和自籌資金。其中:

“預算安排資金”是指部門預算安排用於採購項目的資金,包括年度預算資金和預算執行中追加的資金。

“自籌資金”是指採購按照採購拼盤項目要求,按規定用自有資金安排的資金。  

(五)採購方式是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以及經公司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六)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採購建議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採購項目,以及採購申請自行組織採購或單一來源方式的採購項目,應填寫“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原因”一欄,否則不予受理。

(七)除集中採購通用類目錄外的採購項目,採購可依法直接選擇或採取隨機抽取方式選擇採購代理機構。若選擇“隨機”方式,採購代理機構則在採購計劃保存送辦時由系統隨機產生,並在批覆的採購計劃中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