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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制度6篇

職場規章制度 閱讀(2.08W)

撰寫突出的制度能夠提高我們的文字功底,我們在擬訂製度的時候,一定要確保邏輯嚴謹。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爲您推薦的工地安全制度6篇,供大家參考。

工地安全制度6篇

工地安全制度篇1

1、嚴格執行市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僱請民工,受僱民工必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嚴格遵守和執行項目部制度的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安排;

2、受僱民工在上崗前必須由僱請單位對民工進行一次上崗前的法制、安全保衛教育,未經教育者一律不準上崗,嚴禁在宿舍內聚衆賭博,打架鬥毆和其他違法亂紀活動;

3、僱請民工的單位必須將每個民工的姓名、姓別、年齡、籍貫、身份證號碼等登記造冊,受僱民工必須按登記房號、牀號就位,未經同意,不得更改,要愛護公共財物,如有意損壞者,除照價賠償損失,並視情節給予罰款;

4、嚴格執行民工出入驗證制度,每個民工必須由工作單位發放出入證(出入證上要有單位、相片、姓名、性別等),以備進出時門衛驗證;

5、民工必須在集體飯堂就餐,生活垃圾、剩飯、剩菜,必須扔到指定地點。不準民工私自在民工宿舍內開小竈,民工宿舍內嚴禁使用電爐、電飯煲、電炒鍋等電熱器具和煤氣爐具;

6、民工宿舍內嚴禁亂拉亂接電源線路、照明燈具、插座等,不準使用≥60w的照明燈泡;

7、民工宿舍內必須保持清潔衛生,不準躺在牀上吸菸,嚴禁亂丟菸頭;

8、民工要聽從僱請單位管理人員的指揮,統一集中住宿,不準私自帶親友到宿舍內住宿,如有特殊需要,須經領導或管理人員批准辦理手續方能住宿;

9、建築施工現場內不準攜帶家屬和小孩居住,合法夫妻(有結婚證)在同一個現場工作的,要有專門宿舍居住,不準在集體民工宿舍男女混住;

10、民工宿舍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放置位置要適當,要培訓每個民工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11、民工宿舍的搭建要符合防火規定。每幢宿舍居住人數不宜超過25人,爲了便於疏散,要有一個可直接出入的門,門寬不小於1、2m。民工宿舍的門應向外開,宿舍內頂高度不低於2.5m;

12、民工宿舍通道一定要暢通,不能堆放雜物或其他物品;

13、民工宿舍建立完善衛生值班制度,個人用品疊放整齊,地下無雜物菸頭並設置吸菸灰桶收集菸頭。

工地安全制度篇2

一、 建立防火領導小組,其組織者名單及職責附後。

二、 消防安全管理內容:

1、 定期對施工現場可能發生火災的地方進行檢查,如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記錄。

2、 定期對消防器具進行檢查,是否可用和能否滿足消防要求,否則應調換或增加,並做記錄。

3、 消防器具專人管理,施工現場、木工棚、鋼筋棚等由各班班組長負責。

4、 工地嚴禁動用明火,必須動用時須辦理動用明火審批手續。

三、 用電方面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用電線路、設備由電工統一安裝,安裝好的配電箱和電器設備應符合電力規範要求。

2、 一切用於施工現場的電器設備電線必須用電纜線。

3、 配電箱旁不得堆放易燃和可燃的材料。

4、 一切電器設備的功率在1000w以上的照明燈具在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5、 下班時,電工應對電器設備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

6、 在總配電箱旁的顯眼處應設置滅火裝置。

四、 乙炔發生器必須同氧氣鋼瓶分開放置,其間距一般不少於5米,施工時必須配有壓力錶、安全閥和可靠的防回火裝置。

五、 在木工棚嚴禁有明火,否則按《工地管理制度》對違反者進行處理。

六、 食堂工作人員應密切注意與堆柴處的距離,不得使柴火遺落在易燃材料處,工作完後必須把火熄滅,方可離開。

七、 屋面瀝青溶解的用火設備,必須選擇適當場地,並派專人管理。

八、 預防火災方面:

1、 在現場應設置消防豎管,其可與施工用水管合用,但每層必須設置出水口及消防軟管。

2、 施工現場及臨時工棚內應設置足夠的滅火器具,放置在取用方便的地方,不準移作他用。

3、 在高層用火作業時(如電焊),必須採取防火措施,不得使火星跌落和飛濺。

4、 木工棚內的木屑、刨花,在完工或下班前必須清理乾淨,堆放到指定地點,上班期,在棚內嚴禁吸菸。

5、 在施工現場及宿舍區內不得使用電爐、電炒鍋、電飯煲等高功率電器,嚴禁使用煤油爐,否則按《工地治安規定》處理。

6、 易發熱或操作時可能有火星的機具不得放在有刨花、瀝青紙等易燃材料處施工,如施工處有易燃等材料,必須把易燃材料清理後,方可施工。

7、 一切機械所用電線不得穿刨花和木屑堆。

8、 碘鎢燈等明顯燈具不得在易燃或可燃材料旁使用。

9、 宿舍內不得使用40w以上的燈泡。

工地安全制度篇3

爲加強燃氣管道施工現場防火管理,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實行“預防爲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規範,特制訂如下:

第一條 施工現場必須實行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安全管理,確保 國家、集體的財產和人身的安全。

第二條 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由現場施工單位負責。負責人系該施工單位的項目部經理,負責人應根據工地大小,及時配備值班糾查人員,作好施工現場防火安全保衛工作。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工作原則,明確各級防火責任人。施工單位內部要層層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確保責任到人。項目部要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木工棚、生活區、防腐、防水作業、電氣焊等各項防火工作制度。加強對施工人員安全防火和消防法規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防範意識。

第三條 高層建築工地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地必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重點部位須設消防監督崗。對義務消防人員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演練,使其掌握防火知識和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義務消防員由建築工地各施工單位選派,人員比例爲施工隊總人數的5%。

第四條 施工現場應落實防火責任制,危險品管理、用電安全管理、用火審批規章制度。做到不訂期地對建築工地各項制度進行檢查,並得到有效落實。

第五條 施工場所與各種材料按施工組織設計定點堆放,易然物品及廢料要及時清理和處理。

第六條 建築工地應設環形消防車道,設環形車道確有困難的,應設置回車道,保證消防車暢通。高層建築工地主樓的一長邊或主體建築的三分之一週長附近不得佈置工棚、堆放建築材料及架設空中管線。

第七條 建築工地臨時搭建工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建築工地必須搭建的臨時簡易工棚應分類、分組佈置,其間距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若工棚內堆放的均爲不燃材料的,其間距可適當縮短,但不得小於4米。

2.臨時搭建的生活設施、儲存易燃物品、使用明火的工棚與施工主體建築和永久性設施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在防火間距內禁止堆放可燃材料。

3.一萬伏及一萬伏以上輸電線下面不得設置臨時工棚,架空線與簡易工棚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6米。

4.臨時工棚每個防火分區工棚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生活工棚不得超過600平方米;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不得超過400平方米;堆放不燃材料工棚不得超過700平方米。

5.集體住宿工棚每個防火分區不得超過100人,每25人須設一道分隔牆。每個分區應有兩個疏散出口。高層建築、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建築內,施工期間嚴禁住人。

6.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採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牆。

7.搭建臨時工棚必須經消防、規劃管理部門審覈批准,在工程竣工的同時必須即行拆除,不準轉讓或移作它用。

第八條 建築工地用火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建築工地臨時用火,必須由用火部門先將用火現場的易燃、可燃物清理乾淨。無法清理的,必須採用不燃材料進行分隔,並配好滅火器具,經現場保衛組檢查後方能點火。現場必須有專人看管,用火後要熄滅火種,經檢查確定安全後,看管人才能離開。在豎向井道或高空用火時,必須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飛濺。設置廚房、瀝青熔解的用火設備必須選擇適當場地,並經審覈同意,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和制訂防火管理制度。

2.建築工地的易燃場所應設置明顯標誌,並嚴禁吸菸。

3.建築工地和易燃工棚內嚴禁燒火取暖,不得隨意設置用火設備。若施工中必須設置用火設備時,應採取可靠防護措施,並經施工現場保衛組同意,在指定地點和時間內專人負責使用。

第九條 建築工地用電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建築工地必須配備專職電工,用電線路、設備必須由電工統一安裝,安裝電器設備應符合電力規範要求。

2.建築工地電線必須採用絕緣架空線或敷設電纜,並不得穿過堆放易燃材料堆。土建和安裝用電的線路宜分開設置,如需合用時,應明確由一方電工負責。

3.建築工地不準任意安裝電爐。若因施工確需使用電爐時,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現場保衛組按有關用電規定審批,並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嚴禁使用電爐或其它電熱設備取暖。

4.施工中,必須分層分段設置開關箱,每個開關控制照明燈具的功率不得超過1000瓦,數量不得超過5只,大功率用電設備應採用專用控制箱。

5.大功率照明燈具應用支架支撐,使用碘鎢燈時必須距可燃構件和可燃物50釐米以上,電源引入線應有隔熱防護措施。

6.配電箱、變壓器下不準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7.無天然採光的走道、樓梯間及地上工程的照明應敷設專線。

8.電器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切斷電源。下班時,必須由電工負責巡迴檢查並切斷總電源。

第十條 建築工地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建築工地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超過三天用量,並須專庫存放、專人負責保管。

2.建築工地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定量領料,用後多餘部分應及時交庫保管,不準到處堆放。

3.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場所嚴禁用火、吸菸。

4.易燃易爆物品貯存和大量使用的場所,其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5.乙炔發生器必須同氧氣鋼瓶分開放置,其間距一般不小於10米,並與用火現場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乙炔發生器使用時必須配有壓力錶、安全閥和可靠的防回火裝置。電石渣等應指定地點排放,以確保安全。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及臨時工棚內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具,放置在取用方便的地方,嚴格管理、保養,不準移作它用。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防火有關細則,按照《太原市建設工地防火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建築工地防火措施得力,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揚。對違反本制度情節輕微的,參照〈〈公司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處罰;造成火災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進行公示與監控,並根據環境、季節、氣候變化及時採取相應安全措施。建設、監理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的定期安全巡查,督促項目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我部門要加強對施工現場防火措施的檢查,對不重視此項工作、整改不力的工地將進行嚴肅處理。

工地安全制度篇4

各工地員工:

1)宿舍內不準亂拖亂拉電線,不準使用電爐及大功率電熱器,不準有明火。

2)健全宿舍管理制度,職工進人有章可循,外來人員不得過夜。

3)工地的臨時宿舍應當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第167號《施工安全與衛生公約》的規定,達到相應的通風、採光等要求,電線、電光源等硬件設施應當滿足施工人員生活的基本需求。

4)工地的臨時宿舍必須制訂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並且在每個宿舍區張掛,使每個施工人員都知道。在此基礎上工地對制度的執行情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糾正違章行爲,並建立衛生值日製度。

工地安全制度篇5

第1條、在建工程不得用來住宿工人,應另建些臨時性宿舍讓工人住宿。

第2條、當條件允許時臨時宿舍應當儘可能建在離建築物二十米以外的地方。臨時宿舍的使用期限較長或在使用期間正值雨季的,不得修建在低窪潮溼的地帶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沒的地帶。

第3條、廚房、變電室與臨時宿舍之間的防火距離,不得小於十到十五米。

第4條、臨時宿舍區通向工地要修建簡易道路。

第5條、宿舍天棚的高度,不應當低於二點五米。

第6條、每間宿舍的面積不得小於20平方米,居住人數不超過10人,並且要有一個窗戶和出入的門,門寬不得小於一米,門扇必須向外開,室內應通風采光良好。

第7條、宿舍的四周和道路兩側,應當修建排水明溝。

第8條、照明電線應當有良好的絕緣採用拉線開關,夏季應在每間宿舍裝上防暑降溫的風扇或空調,並且有專人負責管理。

第9條、爲了確保安全,宿舍應設置一些消防設施和工具,如消火栓、砂袋、水桶、手動水泵、滅火器等,並且建立防火制度,進行定期檢查和消防演習。

第10條、修建臨時宿舍要有規劃和簡要設計,並且應經公司安全科的審覈批准,才能施工。

第11條、臨時宿舍使用期間,應當經常發動職工開展防火和衛生運動。

第12條、每個牀鋪均應統一配備防止蚊蟲叮咬的蚊帳,以及電動驅蚊器或蚊香盤。

第13條、牀鋪應用統一的材料製成,宿舍內應設置專門放置生活用品的桌子或架子,統一放置整齊有序;牀單和被子每日起牀後均要摺疊整齊並統一方位放置。

第14條、每間宿舍應選出1名室長對本宿舍進行全面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做好宿舍防火工作、人員衛生防病工作和建立輪流打掃衛生的值日製度。

第15條、每間宿舍的牆壁上均要張貼“三表”,即:衛生值日表、作息時間表和安全防火檢查記錄表。

工地安全制度篇6

一、組織管理

1.施工現場(工地)應成立以工地主任(或項目經理)爲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的工地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管生產管安全。工地主任(項目經理)對工程施工安全負全面責任。施工技術負責人對施工安全負技術責任。

2.工地應建立由工地領導成員(包括施工員、工長等)輪流安全值日製度,做好安全值日記錄。並檢查監督班組安全制度的執行。同時還要建立和健全工地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檢查、安全設施驗收和事故報告等管理制度。

3.班組新調入工地時,應將班組安全員名單報告工地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屬特種作業班組還應報告本班組持有操作證情況。同時,工地安全管理小組要向班組進行安全交底。

4.總、分包工程或多單位聯合施工工程,應以總包單位爲主,分包單位(或參加施工單位)參加的聯合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監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各分包單位(或參加施工單位)根據管生產管安全原則,都應成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組織或確定安全負責人,負責分包工程安全管理,並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施工現場安全技術管理

現簡述關於施工現場安全技術管理方面的要求。

1.施工現場(單位工程)安全技術管理基礎資料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

安全技術交底書。

安全設施任務單(複雜或特殊要求的設施,還應有設計圖紙、計算書)。

安全設施驗收書。

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安全交底書和安全操作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驗證記錄。

安全檢查、隱患整改材料。

2.安全技術措施的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經審定批准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應層層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安全設施要列入任務單,佈置落實,責任到人。

完成後必須組織驗收,合格後才準使用。在使用過程中,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修,確保安全有效。

3.防火防爆

施工現場要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場、倉庫處;易燃廢品集中點和生活區等。各區域之間間距要符合防火規定。配備足夠數量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鐵鍬、安全鉤等)、砂箱地、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滅火器。

施工現場特別需重視並做好防爆方面的工作,一是爆破及引爆物品的儲存、保管、領用都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二是各種氣瓶的正確運輸、存放、使用。氣瓶放置地點應距明火作業點10m以外,要防曝曬,氣瓶防振圈、瓶帽等保護裝置必須齊全。瓶閥嘴禁止沾染油脂,手或手套和工具上有油脂時,不準開啓瓶閥;三是對各種可燃性液體、油漆塗料等都必須熟悉其運輸、保存、使用要求,並根據其性能特點採取相應的防爆措施,在運輸、保存、使用時都要做好安全交底。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一、對新入的職工、調動工作及臨時工、合同工、培訓和實習人員都應進行嚴格的三級教育。

1.在學習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瞭解安全生產的一般狀況,學習一般電氣安全知識和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發生事故後,如何自報、搶報等,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

2.在工區或項目部進行第二級安全教育,學習安全生產情況、勞動紀律、生產規則、安全注意事項、瞭解工作地的危險部位、危險機電設施、塵毒作業情況等。必須遵守安全生產規程,緊急情況下安全處置及疏散車。

3.在班組進行上崗前安全教育,瞭解工段、班組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學習機具設備安全操作方法,各種安全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個人防護用具的使用方法,危險機件,危險物的控制方法,以及發生事故的緊急防護措施等。

二、特種作業教育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

2.經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並經理論和實際考覈,成績合格,並取得操作證後,方準錢庫鎮獨立作業。

3.無證上崗,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部和作業人員進行處罰。

4.取得操作證,必須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

三、變換工作崗位的工人教育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企業通過減員,以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要求職工一人多崗,一專多能,工人換崗後應進行從新教育。

1.新崗位的操作規程。

2.新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技術知識。

3.新崗位的設備常見的故障及其排除方法。

4.該崗位事故案例及應吸取的教訓。

經教育後,方準上崗操作。

四、外來務工人員教育

隨着經濟建設快速發展,大量外來務工人員走上了生產崗位,他們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識,安全意識差,生產技能不熟練,在工作時,有章不循,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疲勞作業,從而引起較多的傷亡事故,因此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1.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璺、政策,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2.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基本知識、危險崗位及通用工種的安全生產知識及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

3.一般職業危害的預防,常見職業傷害的現場急報。

4.交通、用電、消防及日常生活安全常識。

經教育取得《安全教育合格證》後方可從事企業的生產勞動,但學仍需參加企業組織的三級安全教育。

五、採用五新作業人員的教育

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時,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教育,學習:

1.“五新”的基礎知識。

2.“五新”的性能、特點及其可能帶來的危害。

3.採用“五新”後新的操作方法。

4.爲避免事故而採取的防範措施,選用正確的勞動防護用品。

5.採用“五新”後發生異常情況時,應採取的應急措施,在撐敢基本性能、基本操作規程和操作方法後,才能上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