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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滅火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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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滅火管理的規定

防滅火管理的規定

1、礦井開拓新水平、新採區、新煤層時,由技術科、通風科負責採樣,聯繫進行煤層自燃傾向性簽定,其結果報礦長、總工程師,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2、通風隊配備一定數量的分管防火人員,建立健全預防自燃發火管理制度,實施採後封閉措施。

3、加強外因火災管理,杜絕明火現象。

4、建立煤層自燃觀測制度,由通風隊負責每旬對全礦井的自燃危險區域進行一次觀測,其觀測結果報礦長、總工程師、安監站長。

5、礦每月由總工程師,組織召開通風安全生產部門防火分析會,落實防火措施。

6、嚴格掘進工程質量,減少煤巷掘進高冒。如出現高冒時,必須按高冒點處理,必要時應設引風板以利散熱和吹散瓦斯或封堵密閉,所有高冒點都必須編號掛牌管理,因管理不善不及時支護造成高冒,對責任單位罰200-500元,對責任人罰50-100元。

7、礦井開拓佈局、採區設計,回採工作面設計均要選擇有利於防治自燃發火的巷道佈置方法。

8、採掘工作面供風量按作業規程合理配風,確保系統合理。

9、回採過程中應及時封閉通向採空區的通道,最遲不超過10天。停產後必須及時進行採後封閉,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一個月,因回收不及時造成無法封閉時要追究其影響單位責任,如通風隊管理不力推遲封閉時間,對其罰款100-500元,封閉質量經驗收不合格對其罰款100-300元,並追究責任人責任。

10、井上下均要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器材必須齊全,滿足防滅火需要。通過檢查達不到要求規定時,一次罰責任單位100-300元。

11、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或自燃預兆時,應首先採取一切可能措施直接滅火,並報礦調度室、礦長、總工程師。接到調度彙報後,根據事故性質按照災防計劃處理,及時將受影響地區人員撤離危險區,並積極組織有關人員滅火。

12、井下無法直接滅火或無效時,必須採取封閉措施滅火。通風隊及時編制封閉滅火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由專業救護隊現場組織實施。

13、火區封閉後,要採取注漿、注水、滅火措施,並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觀測火區氣樣,火區需要啓封前,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恢復生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