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事任命制度
第四十二條爲了使學生會保持活力,每年對外國語學院全體學生舉行一次納新活動,納新時,各部部長在主席團領導下負責納新具體事宜。
第四十三條聘任工作應遵循自願、公開、公正、民主和任人唯賢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凡取得南陽師範學院外國語學院學籍的學生均有資格被聘用爲學生會幹部,被聘者應具有以下條件:
1、政治思想合格;
2、學習成績良好;
3、熱愛學生會工作,有爲廣大學生服務的熱情,有責任心,積極向上,且願意在學生會工作。
第四十五條欲加入學生會的同學需認真填寫入會申請書;
第四十六條聘任部長的人數及資格由團總支書記決定,學生會主席團複覈,副部長由各部門負責人予以初步審查,最終由主席團討論批准最終聘任。
第四十七條被聘幹部應通過一個月的試用期,考察後方可予以正式聘用,聘期一般爲一年(試聘之日起計算),若有特殊情況,應由主席團討論變更。
第四十八條在聘任期間,被聘幹部應全心全意爲同學服務,認真履行自身職責,不斷提高自身能力,起到模範帶頭作用,更好的發揮學生幹部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已任用成員在任期間,應遵守校紀、校規以及學生會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第五十條學生會成員因學習、身體等客觀原因可以辭職;若學習成績出現嚴重下滑情況,學生會予以勸退。
第五十一條在學生會自然換屆之前各學生會主席團及部長必須對接班人進行重點培養,在自然換屆時,把相關所有工作資料交給新接班人,不得拖延隱瞞,敷衍塞責。
第五十二條如有學生會成員提前退出學生會,必須提前一個月向上級打申請報告,並說明理由。對擅自離職的學生會成員,學生會將在徵求院裏意見的基礎上,參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內部通報批評,全院通報批評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