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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學院學生宿舍管理制度

職場規章制度 閱讀(5.34K)

學生宿舍是大學生學習、生活和思想交流的重要場所,是發展人際關係,培養高尚思想品德,養成良好生活習慣,營造文化氛圍的重要課堂,是高校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窗口,爲貫徹“教育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原則和培養“四有新人”的目標,加強學生宿舍管理,給大學生創造一個安全、整潔、舒適、文明的學習、生活環境,以利於學生全面發展,制定本制度。

技術學院學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 學生住宿管理

一、新生住校

第一條 凡取得我院學籍的新生,入學報到後,立即辦理住宿手續,根據系部安排到指定房間住宿。學院原則上不允許學生在外住宿,確有特殊情況者按照學院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條 新生應在系部安排的指定房間、牀位住宿,不得擅自調換。如確需調換,須經系部和宿舍管理科同意後辦理調換手續,並將調換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宿舍管理科。

第三條 學生宿舍實行室長負責制、樓層長和學生幹部(樓長)負責制。自學生入住宿舍始,各系部選派思想品質好、責任心強、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擔任室長、樓層長和負責宿舍管理的學生幹部,在系部、學生處宿舍管理科和輔導員的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生宿舍內的公共設施及配發物品由系部、學院綜合服務處、室長覈准無誤後,雙方登記並簽字,存檔備查。

二、住 宿

第五條 學生宿舍是學生生活、學習、休息的重要場所,是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和道德情操、文明習慣養成的教育陣地,提倡學生文明住宿。學院把宿舍文明建設、宿舍文化建設、宿舍內務建設、學生的日常表現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考覈體系中。

第六條 學生宿舍實行憑證出入制度,傳達室儲備入住學生的基本信息。住宿學生在兩到三週內要配合宿舍管理科和學生幹部採集照片和信息。

第七條 上課和自習時間,不得在宿舍逗留,課間不準隨便進入宿舍。如有特殊情況需進入宿舍者,必須得到輔導員同意或醫務室證明,憑出入單,在宿舍管理員處登記後方可進宿舍。

第八條 應遵守宿舍作息時間(早6:00—晚22:30)。夜間晚歸必須事先向值班人員說明事由,入樓時須出示有效證件,待驗明身份並登記後方可上樓。

第九條 凡住宿學生不得留宿他人及在校外住宿。確需在外住宿者,應向室長、輔導員請假,並按時返校、銷假。

第十條 非住宿學生不得隨意進入宿舍樓。學生家長要求會客時,須憑證件填寫《濟寧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公寓來客登記表》後方可上樓,離開時註銷。

第十一條 男女生不得互訪宿舍,確需進入對方宿舍時,應向值班人員說明情況,並進行登記,否則不得擅自入樓。

第十二條 學生應服從門衛管理,不得攜帶飯菜上樓和將自行車搬進樓內。除節假日、週六、週日以外的正常時間內,不得在宿舍內打撲克和進行各類棋類活動;不得在宿舍樓道內大聲喧譁、打鬧、進行劇烈的體育運動;禁止在宿舍區吸菸;嚴禁猜拳行令,酗酒、鬧事和賭博。

第十三條 學生應保持室內外衛生,室內物品應擺放整齊;垃圾入簍,不得將垃圾掃到樓道內;禁止在室內及走廊內潑水、亂拋果皮、紙屑等雜物;禁止在牆壁上塗寫刻畫或隨意張貼;禁止使用不乾膠掛鉤;嚴禁從窗口向外潑水、倒垃圾、扔雜物;嚴禁隨地大小便。

第十四條 建立衛生值日製度,每室每日應至少安排一名學生值日,由室長督促檢查。

第十五條 住宿學生應自覺愛護公共財物,不得擅自搬挪、拆卸宿舍樓內的各種公共設施。

第十六條 室內嚴禁亂拉、亂接電源;嚴禁使用電爐、電褥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嚴禁在室內、走廊裏燃燒物品;嚴禁點蠟燭。

第十七條 住宿學生應注意消防安全,做好防火、防盜、防事故的應急處理準備,發現問題及時向值班室和學院保衛處報告。宿舍無人時應及時鎖門關窗;放假離校時要關閉宿舍電源。

第十八條 個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現金以及首飾、手機等貴重物品。

第十九條 嚴禁校外人員和我院學生在學生宿舍樓推銷商品,一經發現除沒收商品外,我院學生給予紀律處分,校外人員交院保衛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學生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鑰匙,如有丟失應及時向室長說明情況後,方可自行配製,並做好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主動配合學院學生處、保衛處、綜合服務處、系部等部門安排的衛生、紀律、消防等檢查工作。

三、畢業生離校

第二十二條 在規定時間內由各班與室長將鑰匙收齊,並將室內公共物品清點完畢後,通知綜合服務處、宿舍管理科審驗,經審驗無誤,加蓋宿舍清理完畢章,學生方可離校。

第二十三條 畢業生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將個人所有物品帶走,騰空房間、櫃櫥。否則,綜合服務處、宿舍管理科將統一組織清理,並按有關規定處理遺留物品。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1凡不按時交宿舍房間鑰匙者;

2宿舍內公共物品有損壞,不按規定照價賠償者。

第二章 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校在校學生,給予通報批評:

1不聽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情節較輕;

2在走廊內或向窗外潑水、拋棄垃圾雜物;

3擅自調換房間、牀位者;

4在宿舍區抽菸者;

5在宿舍樓內大聲喧譁不聽勸告者;

6在宿舍樓內打球,或做劇烈體育活動者;

7不遵守作息時間、晚歸、外宿者;

8不執行衛生、紀律制度,不配合衛生、紀律檢查,銷售商品,亂貼亂畫者;

9不執行門衛管理制度,帶飯和搬自行車上樓者;

10熄燈後點蠟燭不聽勸告者。

第二十六條 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本校在校學生,給予警告處分:

1兩次違犯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情節較嚴重者;

2不接受管理人員的管理,並有不文明行爲者;

3在宿舍內私自接電源,使用電爐、電熱器或用酒精爐做飯者;

4在宿舍內飲酒、焚燒、摔砸物品以及破壞公共水電、衛生設施者;

5在第十二條規定之外的時間內在宿舍內打牌,下棋或進行其它娛樂活動,影響他人學習或公共秩序者,加重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本校在校學生,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違犯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情節嚴重的;

2未經許可留宿外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3故意破壞公共設施,情節較輕者。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違犯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節嚴重者;

2在宿舍樓道大小便者;

3破壞消防設施,情節較輕的;

4擅自向他人轉讓、租借學生宿舍牀位者,並沒收有關收入。

第二十九條 上述所列條目以外的其它違紀行爲參照《濟寧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中的有關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