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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中暑事件衛生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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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中暑事件衛生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爲及時有效地預防和處置由高溫氣象條件引發的中暑事件(以下簡稱高溫中暑事件),指導和規範高溫中暑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保障社會公衆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由高溫氣象條件引發的中暑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其他以高溫氣象條件爲直接誘因,並直接導致社會公衆身體健康明顯受損,甚至危及社會公衆生命安全的公共衛生安全事件,可參照本預案組織實施相關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1.4 事件分級
依據氣象條件、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情況及其發展趨勢,將高溫中暑事件劃分爲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發生高溫中暑事件,達不到Ⅳ級標準的,原則上不列入突發公共事件範疇。
1.4.1 特別重大高溫中暑事件(Ⅰ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時內,1個縣(市)區域內報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發生;
b.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共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1.4.2 重大高溫中暑事件(Ⅱ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時內,1個縣(市)區域內報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發生;
b.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共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1.4.3 較大高溫中暑事件(Ⅲ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時內,1個縣(市)區域內報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發生;
b.地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共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1.4.4 一般高溫中暑事件(Ⅳ級),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時內,1個縣(市)區域內報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1.5 工作原則
1.5.1 預防爲主,常備不懈。堅持以人爲本,預防爲主,增強防範高溫中暑事件的意識,切實做好人員、技術、物資等應急儲備工作,積極開展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和高溫中暑事件的監測、報告、預測和預警,認真落實各項預防和醫療救治等衛生應急措施。
1.5.2 部門聯動,分級響應。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建立聯合預報和預警機制,一旦發現高溫中暑氣象條件或高溫中暑事件的苗頭,及時向社會公衆發佈高溫氣象條件預報或高溫中暑事件預警信息,並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議。根據高溫中暑事件的預警級別,各級衛生、氣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同相關部門,迅速響應,做好轄區內高溫中暑事件的監測預警、醫療救治和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1.5.3 加強管理,規範有序。各級衛生、氣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法規,根據本地的實際工作情況,編制有針對性的高溫中暑事件應急預案,制定高溫中暑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規範,加強相關培訓等工作,確保及時、規範、有序地處置高溫中暑事件。
1.5.4 依靠科技,依靠羣衆。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鼓勵開展相關領域內的科學研究,提高高溫中暑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對社會公衆的健康知識宣傳,強化社會公衆的防範意識,提高社會公衆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 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
2.1 高溫中暑氣象等級
根據溫度、溼度等氣象因子,結合地區氣候背景資料,以及高溫持續時間,劃分爲可能發生中暑、較易發生中暑、易發生中暑、極易發生中暑四個等級。具體分級辦法參見中國氣象局與衛生部聯合發佈的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實施方案。
2.2 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的發佈
各級氣象部門根據監測預報確定的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適時開展預報工作,並向社會公衆發佈高溫中暑事件防範提示。
3 高溫中暑事件的監測、報告、預測、預警
3.1 高溫中暑事件的監測和報告
3.1.1高溫中暑事件的監測、報告單位
a.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b.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c.各級衛生行政部門
d. 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單位、與羣衆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密切相關的單位。
3.1.2 高溫中暑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的相關工作人員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爲責任報告人。
3.1.3 高溫中暑事件的報告時限和程序
高溫中暑事件報告實行衛生行政部門分級審覈、分級確認的事件報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各地衛生部門啓動高溫中暑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終止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各地衛生部門可根據本地區高溫氣象條件的實際,適當提前本地區高溫中暑事件監測、報告的啓動時間,或推遲事件監測、報告的終止時間。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高溫中暑病例後填寫《高溫中暑病例報告卡》,於當日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網絡直報系統報告。無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在當日以最快方式將《高溫中暑病例報告卡》報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非醫療衛生機構發現高溫中暑病例,由高溫中暑事件的報告單位在當日報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由後者進行網絡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時彙總轄區內前24小時報告的高溫中暑病例總數,對照高溫中暑事件分級標準,對符合高溫中暑事件的,要立即通過網絡直報系統以歸併的方式作爲高溫中暑事件上報,同時通知同級氣象業務單位,並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報告後要立即對高溫中暑事件進行確認,並通報同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縮短高溫中暑事件的報告時限。
3.2 高溫中暑事件的預測、預警
建立高溫中暑事件預測、預警機制。各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高溫中暑事件的預測分析,結合高溫氣象條件、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情況及其發展趨勢,確定預警發佈的級別,經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發佈。
省級(含省級)以下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發佈預警,必須報送上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及時分析彙總下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發佈的預警,並報送上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3.2.1 一級預警(紅色預警)
高溫中暑事件級別達到Ⅰ級,且高溫中暑氣象預報級別達“極易發生中暑”,高溫天氣還有持續或加重趨勢的。
3.2.2 二級預警(橙色預警)
高溫中暑事件級別達到Ⅱ級,且高溫中暑氣象預報級別達“易發生中暑”以上,高溫天氣還有持續或加重趨勢的。
3.2.3 三級預警(黃色預警)
高溫中暑事件級別達到Ⅲ級,且高溫中暑氣象預報級別達“較易發生中暑”以上,高溫天氣還有持續或加重趨勢的。
3.2.4 四級預警(藍色預警)
高溫中暑事件級別達到Ⅳ級,且高溫中暑氣象預報級別達“可能發生中暑”以上,高溫天氣還有持續或加重趨勢的。
3.3 高溫中暑事件的預警信息發佈
各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聯合通過有關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發佈高溫中暑事件預警信息,相應提出防禦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啓動
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後,發佈高溫中暑事件預警的各級衛生、氣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科學分析判斷,啓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程序。
4.2 應急響應措施
發佈高溫中暑事件預警的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合作聯動,向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提出事件的防控建議,指導、督促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地的衛生、氣象部門積極開展相關應急工作。
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根據高溫中暑事件的預警級別,分別採取以下響應措施:
4.2.1 一級預警響應措施
a.積極主動地開展高溫中暑病例監測、報告,及早發現病例並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做好高溫中暑病人的收治;
b.主動接受上級氣象部門對事件發生地或可能發生地的天氣預報、預測技術和產品的加強指導,及時發佈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和高溫中暑事件預警及相關信息;
c.強化防暑降溫知識宣傳,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組織開展防暑動員;
d.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勞動保障、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部門單位,聯合開展防暑降溫工作專項監督檢查。
4.2.2 二級預警響應措施
a.進一步加強對高溫中暑病例監測、報告,並對夏季露天作業工地等重點場所開展主動監測,做好高溫中暑病人的收治;
b.組織加密氣象觀測,主動加強與上級氣象業務單位的天氣會商,及時發佈高溫中暑事件預警及相關信息;
c.進一步加大宣傳防暑降溫知識的力度,強化全體社會公衆防控高溫中暑的意識;
d.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積極會同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等部門,對高溫環境作業人羣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合防暑降溫工作專項監督檢查。
4.2.3 三級預警響應措施
a.加強對高溫中暑病例的監測、報告,做好高溫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強氣象監測分析,主動加強與上級氣象業務單位的天氣會商,及時發佈高溫中暑事件預警及相關信息;
c.開展多種形式的防暑降溫知識宣傳,強化社會公衆或有關單位做好老年、兒童、病人等特殊人羣的高溫中暑防控工作的意識;
d.根據有關部門、單位的要求,對高溫環境作業人羣開展防暑降溫諮詢,並指導用人單位向高溫環境作業人羣提供預防性給藥。
4.2.4 四級預警響應措施
a.開展高溫中暑病例的監測、報告,做好高溫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強氣象監測,主動加強與上級氣象業務單位的天氣會商,及時發佈高溫中暑事件預警及相關信息;
c.開展防暑降溫知識宣傳,增強高溫環境下作業人羣的自我保護意識。
4.3 應急響應終止
應急響應終止由發佈預警的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確定。應急響應終止主要參考依據爲: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地的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持續3天低於預警所需等級以下,並預測在短期內預報級別不會明顯上升,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發中暑病例數明顯下降。
省級(含省級)以下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發佈應急響應終止,必須報送上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及時分析彙總下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發佈的應急響應終止,並報送上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5 保障措施
5.1組織保障 
衛生、氣象部門與民政、勞動保障、教育、通訊與信息保障等部門建立、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積極做好高溫中暑事件的應急準備工作,確保事件發生後快速響應、科學處置,共同應對高溫氣象條件引發的高溫中暑事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成立應對高溫中暑事件專家組,向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提出發佈高溫中暑事件的預警建議,擬定相關防控工作建議內容,負責開展針對高溫中暑事件的研究,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工作規範等。
5.2物資保障
各級衛生部門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高溫中暑防控藥品等物資的儲備工作。
5.3技術保障
各級衛生、氣象部門爲高溫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加強科研和技術創新,不斷完善監測預警和評估系統。
5.4通訊與信息保障

各級衛生、氣象部門結合本部門應急體系建設,充分利用國家公用通信基礎設施和現有資源,建立健全國家、省、地市、縣四級應急信息通信保障體系和醫療救治信息網絡,保障和維護信息通訊的通暢,保證事件應急響應的信息能夠及時上通下達。
5.5社會公衆的宣傳教育
各級衛生、氣象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宣傳防暑降溫知識,增強公衆的自我防護意識。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中暑:在本預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溫氣象條件直接引起人員出現輕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臨牀症狀,並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腸炎等疾病引起的相關症狀,可以考慮診斷。
輕症中暑,臨牀表現爲頭昏、頭痛、面色潮紅、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脈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動作不協調等症狀,體溫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熱射病、熱痙攣和熱衰竭三種類型,也可出現混合型。其中:
熱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稱中暑性高熱,其特點是在高溫環境中突然發病,體溫高達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繼之"無汗",可伴有皮膚乾熱及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等。
熱痙攣主要表現爲明顯的肌痙攣,伴有收縮痛。好發於活動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腸肌爲著。常呈對稱性。時而發作,時而緩解。患者意識清,體溫一般正常。
熱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現爲頭昏、頭痛、多汗、口渴、噁心、嘔吐,繼而皮膚溼冷、血壓下降、心律紊亂、輕度脫水,體溫稍高或正常。
6.2 預案管理和更新
本預案由衛生部和中國氣象局聯合制定,並共同負責解釋。衛生部和中國氣象局根據預案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6.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