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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信與辭職報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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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對於工作不滿意了就打算辭職了,但是辭職這裏面真的有大講究,辭職信和辭職申請書看起來好像差不多。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辭職信與辭職報告的區別,歡迎閱讀。

辭職信與辭職報告的區別


辭職申請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往往含有“望批准”、“請領導批准”“申請批准”這一類詞彙。

對於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准就成爲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公司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不批准的,雙方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辭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根據《勞動法》第24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將自己想辭職的信息向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答覆的一種方法。

因此,在公司收到員工的離職報告時,要分辨清楚員工提交的離職文件到底是辭職通知還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注意:在公司規章制度中必須規定:口頭辭職、電子郵件辭職、手機短信辭職等行爲無效,必須按公司規定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信。

辭職信:通知公司離職的文件

辭職信又叫辭職通知,即記載勞動者提出辭職時間、辭職原因等內容的法律文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通知送達用人單位滿三十日,產生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無論用人單位同不同意勞動者辭職,30天后勞動者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跟你說一聲,我將在三十天後離職了,你們準備工作交接和辦理退工手續吧!”,用人單位沒有表示異議的權利,因而也無須對辭職通知做出回覆。

寫明辭職的時間、原因沒有其他特別約定,俗話來說就是“跟你說一下,我將在三十天後離職了,你們準備交接辦退工吧”。

對於這種辭職信,公司是否批准都沒有法律效力,在此辭職通知簽署日起三十天後,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日。

辭職信是勞動者按照寫信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將自己決定辭職的信息告訴用人單位的一種方法。

  法理分析

從法理上講,辭職通知是勞動者在行使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以自己單方的行爲,使某一法律關係效力發生變化的權利,形成權的魅力就是單方說了算。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三十天期滿必然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辭職申請實際上是勞動者在行使請求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至於該他人能否獲得其希冀的給付,則是另一回事。

如果勞動者要辭職,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沒有其他條件。如果勞動者辭職時未辦理工作交接或者與用人單位有其他未了的糾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等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不能以此不給勞動者辦理退工手續。

所以,勞動者辭職一定要分清楚《辭職通知》和《辭職申請》,不要將《辭呈信》寫成《辭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