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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部分行業事業單位統計調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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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部分行業事業單位統計調查方案

2021年部分行業事業單位統計調查方案

 

一、總    

(一)調查目的

事業單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在服務業部分行業中,事業單位在數量上和規模上都佔多數,爲健全服務業統計制度,全面反映服務業行業整體發展狀況同時也爲了滿足社會消費商品和服務零售總額統計監測工作的需求,湖南省統計局決定開展部分行業事業單位統計調查,特制定本制度。

(二)調查範圍

轄區內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年總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教育行業、社會工作行業事業單位;以及轄區內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年總收入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衛生行業事業單位。

(三)調查內容

調查單位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從業人員及勞動報酬等。主要指標有:單位詳細名稱、單位所在地及區劃、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

(四)統計原則

轄區內事業法人單位按照所在地原則進行統計。調查單位不得“打捆”和重複上報統計數據。

(五)調查頻率、報送時間

調查頻率爲月報。調查單位報送時間爲月後20日前,市級統計機構月後23日前完成數據審覈、驗收和查詢(1月免報)。

(六)上報要求

採取聯網直報方式上報數據。調查單位按統計部門的統一要求,通過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平臺按時填報基層表、審覈和上報數據、接受數據查詢。各級統計局負責對調查單位網上直報數據進行審覈、驗收和查詢。

(七)數據公佈使用

本制度取得的統計資料,僅用於統計系統和相關部門內部使用,暫不對外公佈。

 


、調查表式

部分行業事業單位基本情況

 

 

 

表    號:

      X583  

 

 

 

制定機關:

湖南省統計局

 

 

 

文    號:

湘統〔2020〕55號

 

 

20    年    月

有效期至:

2022

 

 

 

109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尚未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原組織機構代碼:    

 □□□□□□□□—□

102

單位詳細名稱                                

103

行業類別                                                    

主要業務活動

1                                  2                                  3                             

行業代碼(統計機構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填寫   □□□□

105

單位所在地區劃及詳細地址                   

              (自治區、直轄市)              (地、州、盟)           (市、區、旗)

       (鎮、街道辦事處)         村(居)委會         街(路)、門牌號

區劃代碼(統計機構填寫):□□□□□□□□□□□□           

201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               

202

成立時間            年          月

203

聯繫方式

長途區號    □□□□□

聯繫電話(含區號和分機):    □□□□□□□□-□□□□□□

郵政編碼    □□□□□□

207

隸屬關係    □□    10 中央     11 地方      90 其他

208

運營狀態□  1正常運營 2 停業(歇業) 3 籌建 4 當年關閉 9 其他

211

機構類型    □□

20 事業單位      30 機關          40 社會團體            51 民辦非企業單位

52 基金會        55 農民專業合作社      56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90 其他組織機構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聯繫電話:     報出日期:20        

 

說明:1.統計範圍:轄區內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年總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教育行業、社會工作行業事業單位;以及轄區內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年總收入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衛生行業事業單位。

2.2020年開始,首次填報由調查單位填報此後由國家統計局或省級統計機構在報告期開網前將數據統一導入數據採集處理軟件中,生成報表數據,調查單位免報若因特殊原因出現變化,調查單位可進行調整。


部分行業事業單位主要經濟指標

 

 

 

表    號:

      X584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制定機關:

湖南省統 計 局

尚未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原組織機構代碼□□□□□□□□-□

文    號:

湘統〔2020〕55號

單位詳細名稱:

 

20    年    月

有效期至:

2022

 

二、主要經濟指標

指標名稱

計量單位

代碼

1-本月

上年同期

1

2

、資產負債

資產總計

負債合計

、收入和費用

收入合計

其中財政撥款收入

事業收入

        經營收入

費用合計

其中業務活動費用

      單位管理費用

      經營費用

應付職工薪酬(本年貸方累計發生額

期末用工人數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101

102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301

302

 

 

單位負責人:        填報人:         聯繫電話:                    日期:20        

 

說明:1.統計範圍:轄區內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年總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教育行業、社會工作行業事業單位;以及轄區內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年總收入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衛生行業事業單位。

2.報送日期及方式:調查單位於每月月後20日18:00獨立自行網上填報1月免報

3.審覈關係:

1)收入合計(201≥財政撥款收入(202+事業收入203+經營收入204

2)費用合計(205≥業務活動費用206+單位管理費用(207+經營費用(208

 

 

 

 

 

 

 

 

 

 

 

 

 

 

指標解釋

(一)單位基本情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指按照《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規定,由賦碼主管部門給每一個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頒發的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終身不變的法定身份識別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由18位的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組成,第1位爲登記管理部門代碼、第2位爲機構類別代碼、第3-8位爲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第9-17位爲組織機構代碼、第18位爲校驗碼。

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爲1機構編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遊;7宗教;8工會;9工商;A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N農業;Y其他。
    2位:機構類別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分爲:

1機構編制:1機關,2事業單位,3中央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羣衆團體,9其他;

2外交:1外國常住新聞機構,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師執業機構,2公證處,3基層法律服務所,4司法鑑定機構,5仲裁委員會,9其他;

4文化:1外國在華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會團體,2民辦非企業單位,3基金會,9其他;

6旅遊:1外國旅遊部門常駐代表機構,2港澳臺地區旅遊部門常駐內地(大陸)代表機構,9其他;

7宗教:1宗教活動場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會:1基層工會,9其他;

9工商:1企業,2個體工商戶,3農民專業合作社;

A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1軍隊事業單位,9其他;

N農業:1組級集體經濟組織,2村級集體經濟組織,3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9其他;

Y其他:不再具體劃分機構類別,統一用1表示。

3-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2007〕)。

9-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1997〕)。

18位:校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經領取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必須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填寫時,要按照《營業執照》(證書)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未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照的,免填本項。

尚未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如有原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可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上的代碼;沒有證書的,由統計部門賦予統計用臨時代碼,其中本部產業活動單位,可使用法人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9-16位,加“B”組成,或使用法人單位原組織機構代碼號第1-8位,加“B”組成。

單位詳細名稱  指經有關部門批准正式使用的單位全稱。

事業單位的詳細名稱按編制部門登記、批准的名稱填寫;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基層羣衆自治組織的詳細名稱按民政部門登記、批准的名稱填寫。其他單位按相關部門登記、批准的名稱填寫。填寫時要求使用規範化漢字填寫,並與單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稱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簡稱、縮寫等。

凡經登記主管機關覈准或批准,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名稱的單位,要求填寫一個單位名稱,同時用括號註明其餘的單位名稱。

主要業務活動  具體填寫各單位的主要業務活動名稱。籌建單位按建成投產(營業)後活動性質填寫主要業務活動名稱。

行業代碼  填報單位免填。由所在地統計機構根據各單位填寫的主要業務活動,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填寫行業小類代碼。

籌建單位按建成投產(營業)後的活動性質填寫行業小類代碼。

單位所在地區劃及詳細地址  指單位主要經營地所處的詳細地址及區劃代碼等。本欄分兩部分填寫:

第一部分:區劃代碼,指單位主要經營地所在地區的區劃代碼。按2020年《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填寫,由所在地統計機構統一填寫,填報單位免填。

第二部分:單位主要經營地所處的詳細地址。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要求寫明單位主要經營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以及具體街(路)的名稱和詳細的門牌號碼,不能填寫通訊號碼或通訊信箱號碼。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成立時間  指單位登記註冊成立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具體年月。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解放前成立的單位填寫最早開工或成立的年月;解放後成立的單位填寫批准成立或登記註冊成立的時間,如實際開業時間早於註冊成立時間,填寫最早開業年月。

機關、事業單位的成立時間分三種情況:①新設立的單位成立時間填新設立時間;②恢復設立的單位指中間因某種原因停頓,後又恢復的單位成立時間填以前設立的時間;③機構改革中,因合併分立新設的單位,成立時間新設立時間,繼續存在的單位,填原成立時間,改革有些單位雖然名稱有變化,但其基本職能未變,成立時間要填寫最早成立時間。

隸屬關係  指本單位隸屬於哪一級行政管理單位,分爲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與地方雙重領導的單位,以領導爲主的一方來劃分中央屬或地方屬。

運營狀態  指單位的經濟活動狀態。所有單位均寫本項。

1.正常運營:指正常運轉的單位,全年正常開業的單位和季節性生產開工三個月以上的單位。包括部分投產的新建單位,臨時性停產和季節性停產的單位。

2.停業(歇業):指由於某種原因已處於停止經營或活動的狀態,待條件改變後將恢復經營或活動的單位。

3.籌建:指已經在行政登記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正在進行經營或活動前籌建工作的單位。如研究和論證建設、投產或經營方案,辦理徵地拆遷,訂購設備材料,進行基建等。有些行業的企業,由於行業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須經過一定時間的試營業才能正式開業,這些處於試營業狀態的單位也屬於籌建。

4.當年關閉:指當年因某種原因終止經營或活動的單位。

9.其他:指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單位。

機構類型  包括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機構。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事業單位:包括(1)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和登記或備案,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取得法人資格的單位;(2)事業法人單位的本部及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

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政黨機關、政協組織和其他機關法人;機關法人單位的本部,以及國家權力機關分支機構、國家行政機關分支或派出機構、監察機關分支機構、人民法院分支機構、人民檢察院分支機構等。

1)國家權力機關: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辦事機構。

2)國家行政機關: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地區行政行署。

3)國家監察機關:指行使監察職能機關

4)國家司法機關:指國家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5)政黨機關:指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和所屬辦事機構、各民主黨派各級機關和辦事機構。

6)政協組織: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社會團體: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爲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1)經各級民政部門覈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各類社會團體;(2)由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其機關機構編制的羣衆團體;(3)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法人指經各級民政部門覈准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基金會:指民政部、省級、地級或市級民政部門覈准登記的,頒發《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的基金會。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包括(1)經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覈准登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或新版《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領取新版《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人;(2)經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覈准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分支機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耕地、河道、灌溉設施等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村民的經濟組織,主要是由原人民公社(現鄉、鎮)、生產大隊(現村)、生產隊(現村民組)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社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需經縣級及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覈,頒發登記證書或證明書

其他組織機構:指除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產業活動單位條件的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和各類寺廟等。

政府會計制度  2019年1月1日起,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在全國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施行。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單位,不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國小校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彩票機構會計制度》《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等制度。

(二)財務狀況

資產總計  指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佔有是指單位對經濟資源擁有法律上的佔有權。由單位直接支配,供社會公衆使用的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也屬於單位覈算的資產。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

負債合計  指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等償還的債務。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爲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收入合計  指單位本會計期間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根據“收入費用表”中對應項目填報。

財政撥款收入  指單位本期從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根據“收入費用表”中對應項目填報。

事業收入  指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根據“收入費用表”中對應項目填報。

經營收入  指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覈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根據“收入費用表”中對應項目填報。

費用合計  指單位本會計期間全部費用。根據“收入費用表”中對應項目填報。

業務活動費用  指單位爲實現其職能目標,依法履職或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根據“收入費用表”中對應項目填報。

單位管理費用  指單位本級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開展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單位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資產折舊(攤銷)等費用,以及由單位統一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經費、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等。根據“收入費用表”中對應項目填報。

經營費用  指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覈算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根據“收入費用表”中對應項目填報。

應付職工薪酬  指單位按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及爲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根據會計相關科目本年貸方累計發生額分析填報。

期末用工人數  指報告期末最後一日24時單位實際擁有的、參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數,無論是否從本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均視爲用工人數。該指標爲時點指標,不包括最後一日當天及以前已經不再參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

包括單位的正式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其他臨時人員。具體包括直接參與加工、組裝、維修、保養等本單位生產活動的人員;包括單位管理人員;包括對外安裝本單位產品、保管、清潔、銷售等與生產行爲直接相關活動的人員;對於未參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但主要爲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的人員,也視爲參與生產經營活動人員,如利用本單位的車輛、倉儲等設施進行運輸、倉儲活動的人員。不包括在本單位領取工資、股息、紅利但未參加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不包括醫療、教育等爲單位提供社會性服務活動的人員;不包括參加本單位建築施工但所從事的工作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人員,如參與單位廠房建築施工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