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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行政執法總隊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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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服務委託合同

省交通行政執法總隊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委託人:**省交通執法總隊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工作及業務之需要,爲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有關規定,聘請乙方指派的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和特別要求,  

     指派(但不限於)***、***、***律師組建律師團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顧問律師應根據事實與法律,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合同約定之顧問期限爲 叄  年,自  2013   年12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  

第三條  顧問律師爲甲方提供如下(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服務,甲方根據自身經營的實際需要進行選擇,除雙方在下文裏有明確說明的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費用。  

1、爲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包括向甲方提出口頭和書面意見,以供甲方決策使用;
  

2、爲甲方審查內部規章管理制度,就甲方涉及法律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提供設計與諮詢服務,參與甲方的內部管理;
  

3、爲甲方起草或者行政性法律文件和協議,防止或減少潛在糾紛;
  

4、根據甲方的安排,協助甲方對其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知識培訓;
  

5、參與甲方的重大對外行政事務及民商事活動的協商與談判,協助甲方處理與此相關的法律事務;
  

6、協助甲方辦理涉及調解、仲裁、訴訟和非訴訟案件所需要的各種程序性手續。  

7、甲方要求顧問律師參與具體的仲裁、訴訟和非訴訟案件或重大專項法律服務時,甲方應與乙方另行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並按照《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律師收費標準減半,由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顧問律師介紹本單位的基本情況,提供甲方行政管理、行政決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爲的相關文件材料;
  

2、、甲方應當爲顧問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及辦公條件;
  

3、甲方不得要求顧問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4、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顧問律師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顧問服務工作;
  

3、顧問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甲方的行政祕密、技術祕密、商業祕密;
  

4、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費用;
  

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顧問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6、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顧問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顧問工作;
  

7、乙方指派的律師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第六條 法律顧問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法律顧問費  

甲方每年應向乙方繳納顧問費人民幣(大寫)**萬元整,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清第一年度法律顧問費。  

2、差旅費及有關費用  

在主城區域內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乙方每年不再收取差旅費,該差旅費已包含在甲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用中。  

顧問律師如需到重慶市主城區域外進行相關的工作,由其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並經甲方同意後,按甲方相關規定辦理出差手續,顧問律師出差後甲方應及時據實報銷。  

3、根據《**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4、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顧問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的責任將不由乙方承擔。  

5、乙方可以根據介入甲方的工作事務和工作量逐年增加的條件下,與甲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增加本條第1項規定的法律顧問費。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他代理人與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師共同協商並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雙方協商是否續簽合同。如雙方均未提出書面異議,則視爲同意本合同順延一年。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  方:**省交通執法總隊  乙  方:****律師事務所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二O一 三年十二月二十日